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信用卡的证明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3阅读模式
伪造、变造信用卡的证明

对于明显不符合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各类银行结算凭证特征的单据,不应当认定为金融票证。其中,尤其要注意对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性质的判断。根据《妨害信用卡解释》,需要根据信用卡记载的信息资料等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已伪造的成品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为此,应当重点审查信用卡是否已经写入了有效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在具体案件审查中,认定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具有有效信用卡信息,可通过银行 ATM 机是否能够读取伪造信用卡的卡号等检验数据为参照,必要时应当结合信用卡组织等的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例如,若某伪造的信用卡插入 ATM 机后,机器能够成功读取其卡号、有效期等信息,且该信息与真实信用卡信息存在对应关联,则可初步判定其为已写入有效信息的成品信用卡;反之,若 ATM 机无法识别任何有效信息,且经专业鉴定确认卡片内未存储完整的信用卡数据,则应认定为空白信用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

对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面额,除了公安机关查获的外,还可以结合通讯记录、物流单据、资金交易记录等判断未直接查获的金融票证的数量和面额。比如,在涉及伪造信用卡的上下游交易中,行为人之间的微信、短信沟通记录提及 “某批次卡片可套现额度共计 50 万元”,物流单据显示运输的信用卡包裹标注 “数量 100 张”,资金交易记录中存在与上述数量、额度匹配的转账流水,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未直接查获的伪造信用卡数量和面额的重要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

此外,在审查过程中,还需关注伪造、变造行为的技术手段和完成程度。若行为人仅制作了信用卡的物理载体,未进行信息写入操作,或写入的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导致无法实际使用,则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已完成有效信息写入的伪造行为存在差异,在定罪量刑时需予以区分。同时,对于变造的信用卡,需审查其原始卡片是否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变造行为是否改变了原卡的核心信息(如卡号、持卡人信息等),以及变造后的卡片是否具备实际使用功能,以此准确界定变造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172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