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有关证人,收集、固定证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动机、目的、通谋情况、实施过程、上下游人员信息等有关证据。通过直接讯问,可了解行为人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初衷,例如是为了非法获利、协助他人犯罪,还是存在其他特殊目的;同时,核实其与上下游人员是否存在事前通谋,通谋的具体内容(如分工安排、利益分配等),以及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辩解的,针对辩解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包括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有关客观证据,以排除没有合理性的辩解。比如,若行为人辩解对伪造的信用卡具有有效信息不知情,可通过调取其与提供信用卡信息人员的通讯记录(如聊天记录中提及 “卡片已写入真实信息,可正常使用”)、同案犯关于其参与信息录入环节的供述、查获的用于写入信息的设备及操作记录等客观证据,形成证据链,反驳其不合理辩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5.html
此外,还可结合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如资金交易记录中与伪造、变造行为规模匹配的收款记录)、对犯罪工具的认知程度(如是否熟悉伪造设备的操作原理、能否识别信用卡信息的有效性)等,综合判断其主观故意。若有证据表明行为人长期从事同类犯罪活动,或曾因类似行为受到处罚,其主观恶性和明知程度也可作为认定主观故意的辅助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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