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证明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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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相关证据

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不是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证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成立特别是帮助犯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可收集的相关证据包括:向他人出售、提供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的通讯联络记录,如短信、微信、QQ 等即时通讯工具中涉及交易洽谈、票证描述、交付方式的聊天记录,以及电话通话记录中提及票证使用、交易金额的内容;交易记录,如双方就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达成的书面协议、电子合同等;邮寄记录,包括快递单、物流跟踪信息等,可证实票证的流转路径和交付情况;资金交易记录,如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或微信支付记录等,能反映与票证交易相关的款项支付和收取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6.html

此外,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在 ATM 机、POS 机等设备上使用的证据也至关重要,包括涉案的 ATM 机、POS 机等设备本身,设备运行日志中记录的刷卡时间、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相关场所的视频资料,如 ATM 机房、商场收银台的监控录像,可直观呈现使用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操作的过程;交易记录,如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能证明伪造、变造信用卡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同时,与获利、分赃有关的证据,如行为人之间的分赃协议、资金分配记录等,也能从侧面印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存在及危害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6.html

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直接证据不足时,有效辅助证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成立,尤其是对于认定帮助犯的主观明知和客观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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