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证明伪造、变造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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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伪造、变造行为的证据

收集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作案工具,包括空白票证,用于伪造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司印章,用于伪造信用卡的空白信用卡和信用卡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复制信用卡、写入信用卡信息的写卡器、电脑等工具;获取上述作案工具的通讯联络记录(手机通讯记录、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记录)、交易记录、资金交易记录等证据;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具体位置、方式、参与人员等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过程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伪造、变造行为的证据。

注重及时扣押用于伪造、变造的手机、电脑、存储设备等原始物证,并及时进行封存,逐一记录识别码、使用人等信息,确保扣押、封存的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能够对应具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扣押可联网设备时,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方式,防止电子数据被远程破坏,及时提取账户密码及相应数据,如电子设备、网络账户、应用软件等的账户密码,以及存储于其中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8.html

这些作案工具是伪造、变造行为的直接载体,其存在与否及特征能直观反映行为的实施情况。例如,查获的写卡器和空白信用卡,结合电脑中存储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可直接证明行为人具备伪造信用卡的客观条件。而获取工具的通讯联络记录和交易记录,能追溯工具的来源,进而查清行为人与提供工具者之间的关联,为认定共同犯罪提供依据。同时,对电子设备的规范扣押、封存和数据提取,可有效固定其中存储的与伪造、变造行为相关的电子证据,避免证据因人为或技术原因损毁,确保其在后续诉讼中的证明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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