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涉案金融票证系伪造的证据
收集伪造、变造的涉案汇票、本票、支票,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文件原件,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向相关银行调取证明金融票证系伪造、变造的证明文件,银行开具的证明应加盖公章,同时附相应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对于信用卡,应当通过电子数据检查等方式提取信用卡内记载的数据,包括信用卡磁道数据、交易密码数据等,没有提取到数据的应当予以说明;鉴定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系伪造、变造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应附鉴定人资质、鉴定机构资质和相应的鉴定聘请通知书。
这些证据从不同层面共同构建了证明涉案金融票证系伪造的完整链条。伪造的金融票证原件是直接的物证,能够直观展现票证的伪造特征;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具有权威性,可对票证的真伪作出初步判断;对信用卡电子数据的提取,能进一步核实其信息的有效性和伪造情况,为区分成品信用卡与空白信用卡提供依据;而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意见,凭借其科学性和专业性,是认定金融票证伪造、变造性质的关键证据,确保了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证据相互印证,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了坚实的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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