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方面具备自然属性(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另一方面,该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均需具备一定诉讼地位。因此,对主体方面证据的审查,需同时围绕 “自然属性” 与 “民事诉讼地位” 两大维度展开。
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两者的证据审查重点存在差异,需分别针对性核查:
需通过以下三类证据,全面确认自然人主体的身份、前科及刑事责任能力:
- 身份确认证据: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地等核心信息。
- 前科劣迹证据:用于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 刑事责任能力证据:若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疾病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情形,需重点审查相关鉴定意见(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人证言(如亲属、邻居对其行为状态的描述)等证据。
需通过以下证据,确认单位的性质、资质及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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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性质与资质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应法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登记资料;
- 单位内部责任认定证据:单位内部规章、相关人事任命文件(如任命法定代表人、部门负责人的文件);证人证言(如单位员工对责任人员的指认);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要用于确定单位犯罪中的主要责任人和负主要责任的行为人)。
需通过以下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在涉案原民事诉讼中具备法定诉讼地位(如原告、申请人、代理人等),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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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案诉讼参与文件:所涉原案的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答辩书、委托代理书等法律文书;
- 原案司法程序文件:审理原案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
- 言词证据:相关证人证言(如原案其他当事人、代理人对其诉讼地位的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