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方面的证据
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且为自然人主体,因此,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一是关于个人身份的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地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二是关于前科劣迹的证据。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三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证据。如果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性疾病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要注意审查有关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要重点审查其护照等出入境时持有的有效证件;同时,综合审查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同时应附有证据来源,从而保证证据资格)、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有条件的,可让其亲属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辨认,从而确定其国籍,以及保证证件所有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同一性。例如,王某妨害公务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于某日在其朋友家聚会喝酒,醉酒后推门进入未锁院门的他人院内,后在院内打砸他人物品。民警出警后,王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手扇民警面部,致民警左面部软组织伤(有诊断证明,经鉴定未认定构成轻微伤)。民警遂约束其坐上 999 急救车准备送其到医院醒酒。行驶途中,王某在车上继续辱骂民警,并用头部撞击坐在其左侧的民警面部,致民警右侧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系轻伤二级)、右上眼睑裂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由于王某系外国籍人,在其被约束在救护车上与其家人通话时,其家人称呼其为 “王某乙”。王某解释为家人叫错名字。经查,在案有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具的国籍身份初步认定书,但无犯罪嫌疑人护照,无法进行比对。为核实其身份,经与公安机关联系,调取了其护照复印件,进行了初步比对。同时,查看民警执法记录仪,在抓获犯罪嫌疑人现场,民警询问其姓名时,其自称叫 “王某”;同时,执法记录仪显示,在将王某带离现场去医院的路上,其朋友也称呼其为 “王某”,应可认定其真实姓名为 “王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4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