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主观方面的证据

  1.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明其具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主观故意,包括引诱、容留、介绍是否获取报酬,对他人卖淫行为主观明知,在介绍行为中与卖淫人员的意思联络、产生合意。如果与卖淫者或者卖淫场所其他人员没有联络,仅单纯为嫖客寻找卖淫者的 “介绍嫖娼” 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2. 审查卖淫者和嫖娼者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包括引诱的具体语言、介绍途径、交易价格、对在场所内卖淫行为的主观明知等,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
  3. 审查书证、电子数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引诱、容留、介绍过程中的具体客观行为,结合其他证据印证其有引诱、容留、介绍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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