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有引诱、容留和介绍行为的认定

同时有引诱、容留和介绍行为的认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卖淫人员同时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促成卖淫活动,可以定一罪。如果是对不同的人员实施上述三种行为,或者对同一人员分别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或两种,仍然定一罪,但卖淫嫖娼数量应当累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8.html

2018 年 3 月 2 日,被告人欧某以高报酬为诱饵引诱 16 岁的卢某卖淫。当日 20 时许,欧某将卢某接至某时尚酒店,承诺为卢某介绍卖淫并提供吃住,所得嫖资收益二人五五分成。卢某同意后,当日欧某即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嫖信息。之后 1 个月内由欧某负责与嫖客谈好价格,接送卢某到多个酒店卖淫 19 次。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引诱、容留、介绍 1 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3 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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