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是否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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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5阅读模式

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是否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有观点认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被害人应当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因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既包括客观的处分事实,也包括主观的处分意思。其中,处分意思要求行为人应当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即具备处分能力 —— 比如诈骗幼儿、精神病人的财物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同理,在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案件中,虽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吸毒的行为及其后果,但被害人至少对行为人所让其做的事情有所认识,且对此有处分能力。这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教唆、引诱、欺骗而产生一定的行为意思,从而同意吸毒。如果被害人没有认识能力、没有意志自由,则教唆、引诱、欺骗的行为方式也就无从认定,应当直接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当然,对于行为人教唆、引诱、欺骗哪些人员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也存在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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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观点认为,将行为人教唆、引诱、欺骗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吸毒的行为,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 还有观点认为,根据法规范统一原理,应当从民法相关规定确定被害人有无认识能力。具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 19 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即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上述规定,教唆、引诱、欺骗 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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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不宜将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因为《刑法》第 353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由此可见,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形,但并未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强迫他人吸毒罪。虽然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时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但是从解释的一致性出发,教唆、引诱、欺骗精神病人吸毒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在处罚上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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