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吸毒罪分别采用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手段让人吸毒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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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23阅读模式

分别采用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手段让人吸毒行为的定性

  1. 如果行为人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分别采取了强迫手段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手段,则行为人分别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2.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既采用强迫手段,又使用引诱、教唆、欺骗手段,此时如何定罪存在一定争议(是数罪并罚,还是从一重罪处罚只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区分情形分析:
    (1)行为人分别采取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手段,让一名被害人吸食、注射毒品一次(被害人仅吸毒一次),其行为不宜定数罪。具体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 有观点认为,根据吸收犯 “从一重罪处罚” 原则,因处罚较重的强迫他人吸毒行为吸收处罚较轻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故以强迫他人吸毒罪论处。
    • 有观点认为,应考虑行为的先后顺序,一般根据后面的行为定性,因为后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吸毒。
    • 有观点认为,应通过因果关系判断:若某个行为是被害人吸毒的决定性因素,则该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进而认定对应罪名。从因果关系角度以决定因素认定罪名,似更合理。
    (2)行为人分别采取引诱、教唆、欺骗和强迫手段,让同一被害人吸食、注射多次毒品:
    • 若存在时间和空间的间隔性,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例如,甲第一天引诱乙吸食甲基苯丙胺,第二天强迫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 若时间和空间具有连续性,由于连续犯的处罚原则是一罪论处,故不应数罪并罚。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时间和空间是否具有间隔,不能机械认定 “不在同一地点、有时间间隔就不具有连续性”。所谓连续犯,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的情形。只要时间、场所接近,且为一个意思决定所贯穿,即可认定为具有连续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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