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 行)》第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规炒作案件:
1.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 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2.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 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3.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 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 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4.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 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 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5.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 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6.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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