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等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医保骗保药品倒卖行为的定性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300-008
案由:刑事/诈骗罪;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4月12日
一审案号:(2023)沪0116刑初80号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倒卖医保骗保药品;指使;教唆;授意
三、裁判要旨
1. 医保骗保药品倒卖行为的核心定性标准:以“是否与上游骗保人员存在事前通谋”为界分关键,区分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若中间商对上游骗保人员具有“指使、教唆、授意”行为,客观上促进上游骗保行为实施的,构成上游诈骗罪的共犯;若仅明知药品系医保骗保所得,从其他中间商处收购且未直接指使上游骗保的,因欠缺事前通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指使、教唆、授意”的推定规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仅包括明确的言语指令,还包括通过行为形成的默契性指引。具有“长期在医院门口收药、出示特定药品收购清单、与上游形成‘有药就收’的稳定合作关系”等情形,即使无明确言语指令,也可推定主观上具有指使、教唆、授意的故意,因其客观上促使上游人员实施医保骗保行为。
3. 数罪并罚与主从犯认定:行为人同时实施指使骗保(诈骗罪)和收购他人骗保药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应数罪并罚;共同犯罪中,主导药品贩卖环节的为主犯,仅参与收购、运输等辅助工作的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医保骗保药品的“骗保-收购-贩卖”链条展开,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具体涉案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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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靳某某(另案处理)的诈骗行为:2020年至案发,指使、授意多人在上海各医院超量配药(超出自用需求),收购药品后出售给陈某乙,导致国家医保基金被骗百余万元。其中,其上游吴某某等人骗保54万余元,靳某某上游陈某某等人骗保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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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的双重犯罪行为: 诈骗罪:指使、授意潘某某等人利用本人医保卡在医院多开药,收购后贩卖,骗取医保基金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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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陈某甲、靳某某的药品系医保骗保所得,仍予以收购,邮寄给孙某某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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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陈某乙收购的药品系医保骗保所得,仍将药品贩卖至安徽六家药店,售价约200万元。
案件走向:陈某甲于2022年2月17日被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陈某乙、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赃。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沪0116刑初8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区分”“罪数认定”“量刑情节”展开论证,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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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区分诈骗罪共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陈某甲、陈某乙(诈骗部分)构成诈骗罪:二人直接指使、授意医保卡持有人超量配药,与上游骗保人员存在明确事前通谋,客观上为医保诈骗提供了直接帮助,属于诈骗罪的共犯;陈某甲骗保数额巨大,陈某乙骗保数额较大,均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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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乙(收购部分)、孙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人未直接参与上游骗保策划,仅明知药品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贩卖,行为核心是转移、处置犯罪所得,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征,且涉案金额达200万元,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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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与主从犯认定依据: 数罪并罚:陈某乙分别实施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异种数罪,依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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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孙某某主导药品贩卖环节,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乙仅负责收购、邮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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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法定情节:陈某乙、孙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陈某甲未如实供述,不认定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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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情节:陈某乙、孙某某有退赃行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医保基金的特殊性及陈某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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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陈某甲诈骗数额巨大且认罪态度差,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孙某某涉案金额大,作为主犯判处三年五个月有期徒刑,量刑均符合法律规定。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
2. 裁判文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6刑初80号刑事判决(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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