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韩某受贿案 – 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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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受贿案

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及数额计算

案例信息

2024-03-1-404-006 / 刑事 / 受贿罪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1 / (2022)苏 02 刑初 7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受贿罪;放贷收息

裁判要旨

  1. 对于放贷收息型受贿的认定,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判断:一是借贷双方存在权钱交易关系;二是借贷双方并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主要表现为借款人无真实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与借款人事先承诺不符,借贷协议不规范或只有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畸高等。
  2. 就放贷收息型受贿而言,所收取的利息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2 年至 2020 年间,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873.6 万余元(以下未标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一笔事实如下:
2013 年 8 月,陈某某的儿子陈某 1、A 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某某因涉嫌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湖北省 T 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 9 月,该局对陈某 1、高某某上网追逃并冻结陈某 1 银行账户资金 4000 万元。同年 11 月 23 日,高某某被江苏省 Z 市公安局抓获,根据规定应将其移交湖北省 T 市公安局处理。经陈某某请托,被告人韩某先与 Z 市公安局协调将高某某移交 J 市公安局,J 市公安局再出面帮助陈某某与 T 市公安局协调,最终撤销上述案件并对陈某 1 的银行账户解冻。
2013 年 12 月,陈某某为感谢韩某在案件处理中提供的帮助,双方商定由韩某以其妻弟陈某 2 的名义向陈某某参股的小额贷款公司 B 公司 “投资” 500 万元,陈某某每年支付不低于 “投资额 20% 的分红款” 给予韩某 “投资收益”。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四五月份间,韩某先后 3 次收受陈某某以 B 公司上一年度 “分红款” 名义所送的各 100 万元,共计 300 万元。2018 年 6 月,陈某某将 500 万元本金还给韩某,并承诺支付 2017 年度 “分红款” 100 万元,但因客观原因尚未支付即案发。韩某实际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现金 400 万元(其中 100 万元未遂)。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作出(2022)苏 02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属于放贷收息型受贿,韩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陈某某为感谢韩某的帮助,以支付利息名义向韩某进行利益输送,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权钱交易关系,应当以受贿论。
韩某与陈某某之间系虚假民间借贷关系。陈某某及 A 公司并无实际资金需求,而是以借贷为名对韩某进行利益输送;借贷协议及资金走向有违交易习惯,未约定借款期限,出资未按协议约定进入 B 公司账户,而是被陈某某用于炒股及个人生活开销;韩某所得的 “高额利息” 均来自陈某某自有资金,与 B 公司经营情况无关;韩某收到的所谓 “利息” 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韩某收受的 400 万元 “利息” 均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因为韩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贷协议是意思表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间也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该借款利息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其受贿数额即非法获取的全部 “借款利息”。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
  2.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2 刑初 7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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