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深圳市某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 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提供者的定罪规则(技术中立的边界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17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深圳市某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 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提供者的定罪规则(技术中立的边界认定)

一、案例信息

2023-06-1-374-001 / 刑事 /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15 / (2016)京 01 刑终 592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技术中立;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明知;单位犯罪;间接牟利

三、裁判要旨

  1. 技术中立原则不构成绝对责任豁免,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同时作为技术使用者和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其缓存加速技术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且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丧失技术中立豁免资格;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无需直接参与淫秽内容上传,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高频点播的淫秽视频并提供加速传播服务,客观上已构成传播行为;主观上明知平台存在淫秽视频且放任传播,同时通过广告、会员费等方式间接牟利,即满足 “以牟利为目的” 要件;
  3. 单位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部门总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单位需依法缴纳罚金。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被告单位及涉案技术模式: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播公司)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服务许可,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 P2P 平台,用户点播、下载频次较高的视频会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从而加速视频传播。
  2. 明知与拒不整改事实:
    • 2012 年 8 月、10 月,某播公司先后因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含色情内容的视听节目,被行政机关警告并处罚,但未有效落实检查屏蔽工作;
    • 被告人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张某某(技术负责人)、牛某某(市场负责人)等人,明知公司平台存在大量色情内容,仍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缓存服务器中存储并传播。
  3. 涉案淫秽视频及获利情况:2013 年 11 月,公安机关查获某播公司 4 台缓存服务器,从中提取 29841 个视频文件,经鉴定 21251 个为淫秽视频。某播公司通过广告、游戏分成、会员费等方式牟利,仅 2013 年某播事业部营业收入即达 1.43 亿余元。
  4. 诉讼过程与判决:
    •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 512 号刑事判决,认定某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王某、张某某、吴某、牛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 二审:吴某上诉主张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免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作出(2016)京 01 刑终 5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技术中立的适用边界”“单位犯罪的认定”“主观明知与牟利目的”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技术中立原则的排除适用:
    • 某播公司并非单纯的技术提供者,其搭建的 P2P 平台和缓存服务器深度参与视频传播过程,既是技术使用者,也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前提;
    • 某播公司在两次行政处罚后,明知平台存在淫秽视频传播,且具备技术屏蔽、删除的能力,却为追求经济利益放任传播,属于 “恶意使用技术”,丧失责任豁免资格,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认定:
    • 客观方面: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淫秽视频并提供加速下载服务,使淫秽视频的传播范围更广、效率更高,属于 “传播” 行为;涉案淫秽视频达 2 万余个,情节严重;
    • 主观方面:某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经行政处罚后仍未整改,明知平台存在淫秽视频仍放任传播,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公司通过平台流量获取巨额营业收入,属于 “以牟利为目的”,符合该罪主观要件。
  3. 单位犯罪的责任划分:
    • 某播公司作为单位主体,以单位名义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
    • 王某、张某某、吴某、牛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在公司决策、技术管理、市场运营中起关键作用,应根据其地位和作用判处相应刑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十条(单位犯罪主体)、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罚金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淫秽电子信息传播的定罪量刑标准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关规定
  •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 512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9 月 13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1 刑终 592 号刑事裁定(2016 年 12 月 1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4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84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