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吸食、注射毒品而重伤、死亡如何定性,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行为人强迫被害人使用的毒品数量,特别是行为人是否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如是否为吸毒者、毒贩、特殊行业从业者等)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行为人采取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手段,希望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多次或者不间断地强迫他人吸毒,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强迫他人吸毒只不过是实现他人死亡、重伤结果的犯罪手段而已,不需要再另行单独评价。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未积极追求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结果的发生,强迫他人吸食、注射超量的毒品,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常识进行判断:
- 如果行为人本身吸毒、贩毒或者具有毒品相关专业知识等,其应该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的结果发生而仍然实施该行为,应能够认定其对死亡、重伤结果至少有放任的故意,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的,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如果行为人本身从未与毒品接触,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 如果使用的毒品数量非常大,即使行为人辩解其没有致人死亡、重伤的主观故意,但由于一般人均能认识到过量的毒品可能会导致吸毒者死亡或者重伤,此时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 如果使用毒品数量虽然超量,但是超出比例并不高,行为人辩解其没有致人死亡、重伤的主观故意,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 对此情形的定性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行为人仅对强迫他人吸毒持有故意心态,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 7 年,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 3 年,均低于强迫他人吸毒罪,且强迫他人吸毒罪可以包括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结果,所以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并从重处罚。
-
如果强迫他人吸食、注射常量、少量的毒品,由于被害人对毒品的耐受程度远远低于正常人而死亡或者重伤,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丰富的毒品知识,均无法预见死亡、重伤结果的发生,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因为该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故意,且对该毒品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也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以强迫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但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仍让其吸毒而导致死亡、重伤结果的发生,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6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