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存在于内心,只能通过外部表现综合判断其主观意愿。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吸毒的意愿表现得非常明显,甚至有剧烈的反抗,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背其意志;如果被害人处于醉酒、昏迷等状态,一般也可以推定违背其意志。但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胁迫手段而被害人没有明显反抗的情况,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则较为困难。此时需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胁迫方面的证据:若犯罪嫌疑人的威胁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则构成本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言词证据呈现 “一对一”(即双方陈述矛盾)、被害人反抗不明显的案件,需审慎审查证据,从证实事前、事中、事后情况的证据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
主要审查双方关系:是否认识、交往程度、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尤其需注意审查被害人本身是否吸毒 —— 尽管吸毒人员也能成为被害人,但针对此类案件,一定要结合事前有无利益冲突、感情纠葛等因素,综合判断吸毒行为是否确实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防止被害人出于报复而诬陷犯罪嫌疑人。
主要审查强迫吸毒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害人有无反抗、离开、呼救的机会,以及能否接触到手机、电脑等通信工具。如果被害人能够逃离却未逃离、能够报警却未报警,则行为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小。
审查被害人在人身未受限制的情况下是否及时离开现场,报案时间与案发时间的间隔长短,报案是否为被害人本人的真实意愿,以及被害人事后有无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