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案件有关主观、客观方面的证据,证明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还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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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被害人没有吸毒意愿的证据
由于行为人强迫的是不愿意吸毒的人员吸毒,因此需要重点审查反映被害人不愿吸毒的证据。特别是针对以下情形:
- 被害人本身吸毒,但此次明确表示不愿意吸毒,而行为人仍强迫其吸毒;
- 被害人起初可能愿意吸毒,但对此次吸毒明确表示拒绝,行为人实施强迫行为。
需注意收集证明被害人确实非自愿的各方面证据,防止诬告情形的发生,具体包括:
- 被害人陈述;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 报案记录(若被害人在被强迫后第一时间报案,有利于认定行为违背其意志,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知情人员的证人证言;
- 电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需综合审查,以判断被害人是否确实没有吸毒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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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对象时,证明被害人年龄的证据
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属于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需重点审查被害人在被强迫吸毒时是否未满 18 周岁,具体证据及审查规则如下:
- 优先依据户口簿、出生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客观性身份证明认定年龄;
- 若被害人身份不明,可先通过其亲属及情人的辨认,结合 DNA 鉴定确认身份;
- 对出生曰期存在疑问的,需结合学历登记、被害人父母或接生人员的证言综合判断,必要时通过骨龄检测予以补强;
- 若审查全部证据后仍无法准确确定被害人出生曰期,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不宜认定被害人为未成年人,不得对犯罪嫌疑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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