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中重要的实物证据载体,通过对与案件相关的现场、人身进行专业勘查与检查,固定客观痕迹、记录关键事实,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直观依据,具体分类及证明作用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相关的场所(如拐卖、绑架、挟持现场,被收买人被关押现场,收买行为发生现场等)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书面记录,需详细记载现场位置、环境、物品分布、痕迹留存等情况,核心证明内容包括:
- 拐卖 / 绑架 / 挟持现场:记录现场是否留有搏斗痕迹(如血迹、毛发、破损衣物)、作案工具(如绳索、麻醉药品包装)、被害人遗留物品(如身份证件、随身饰品)等,佐证拐卖、绑架、挟持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现场环境(如偏僻废弃房屋、交通工具内)推断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意;
- 被关押现场:重点记录现场空间特征(如是否为封闭房间、门窗是否有加固 / 封锁痕迹)、生活设施(如是否仅有简陋床铺、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监控或看管痕迹(如安装摄像头、留有看管人员生活用品)等,证明被收买人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印证非法拘禁、控制行为的存在;
- 被收买现场:记录收买行为发生地(如收买人住所、交易约定地点)的环境、物品(如交易资金遗留痕迹、被收买人临时居住物品),结合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等痕迹,关联收买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固定收买行为的发生地点及相关细节。
现场勘查笔录需附现场照片、现场图,对重要痕迹、物品需进行编号、提取并记录提取过程,确保笔录的客观性、完整性,为后续证据鉴定(如 DNA 鉴定、痕迹鉴定)及事实认定奠定基础。
人身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后制作的书面记录,需由侦查人员主持,必要时邀请法医或医师参与,详细记载身体特征、伤情、特殊标记等情况,核心证明内容包括:
- 被害人身体检查:记录被害人是否存在伤情(如体表挫伤、骨折、旧伤疤痕),并明确伤情成因(如是否符合殴打、捆绑、虐待所致),通过伤情鉴定意见与笔录记载的伤情特征相互印证,证实行为人是否实施虐待、故意伤害等关联犯罪;同时记录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如身高、体重、特殊胎记、残疾情况),用于确认被害人身份,或与拐卖、收买过程中的描述相互匹配;
- 行为人身体检查:记录行为人是否存在与犯罪相关的身体特征(如被害人反抗造成的抓伤、咬伤),提取行为人血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通过与现场痕迹、被害人身体提取物的比对,建立行为人与犯罪行为的直接关联,例如:行为人指甲缝中的被害人 DNA,可佐证双方曾发生肢体冲突,间接印证强迫、控制行为。
人身检查笔录需客观、如实记载检查过程及结果,避免主观判断,对涉及隐私的检查(如被害人身体隐秘部位伤情)需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害人权益,同时确保笔录内容可作为伤情鉴定、生物样本鉴定的基础依据,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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