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具体表现为:对年满 14 周岁的妇女,侵犯的是其 “性的自由决定权”(即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对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侵犯的是其 “身心健康”(因幼女认知能力不足,无法真正表达性意愿,法律直接推定其无性同意能力,任何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视为对其身心健康的侵害)。证明客体被侵犯的证据需围绕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针对妇女)或 “是否侵害幼女身心健康”(针对幼女)展开,具体要件如下:
“性的自由决定权” 被侵犯的核心是 “违背妇女意志”,需通过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共同印证,尤其需结合 “强制手段” 的证据,证明妇女是在非自愿状态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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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这是证明 “违背意志” 最核心的直接证据。需详细记录妇女陈述的 “表达不愿的具体方式”,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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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若行为人供述中承认 “知晓妇女不愿”(如 “她一直说不要,还在挣扎,我知道她不愿意,但我还是做了”),可直接印证 “违背意志”;若行为人辩解 “妇女是自愿的”(如 “她只是象征性反抗,其实是愿意的”),则需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如现场搏斗痕迹、伤情)反驳该辩解,判断其辩解是否合理。
“强制手段”(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是 “违背妇女意志” 的外在表现,需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强制手段的存在,进而间接印证妇女非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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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现场与身体的强制痕迹
- 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案发现场的 “搏斗痕迹”(如桌椅倾倒、物品摔碎、地面有划痕)、“物品损害情况”(如被害人的手机被摔坏、衣物被撕坏),例如 “卧室床头柜被推倒,地上散落着化妆品,被害人的连衣裙领口撕裂、纽扣脱落”,这些痕迹可佐证妇女存在激烈反抗,间接反映其不愿;
- 人身检查笔录:记录被害人与行为人的身体状态,例如 “被害人手臂有抓痕、颈部有环形淤青(符合外力掐握特征),行为人右手虎口有划伤(符合被指甲抓伤特征)”,这些损伤痕迹可印证双方存在肢体冲突,说明妇女曾反抗,行为人需通过强制手段压制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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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与伤情鉴定:证明身体损伤与强制行为的关联
- 处女膜损伤鉴定:若被害人案发前无性行为,病历或鉴定意见中 “处女膜新鲜裂口” 的记录,可佐证 “发生过性行为”,且结合裂口形态(如 “不规则裂口,符合外力作用导致”),可间接反映性行为的强制性;
- 其他身体损伤鉴定:如被害人因反抗导致的 “阴道撕裂伤”“体表软组织挫伤”,或行为人因妇女反抗导致的 “抓痕、挠痕”,这些伤情的存在(尤其是非自愿性行为中常见的损伤类型),可进一步佐证 “强制手段” 的实施,进而证明 “违背妇女意志”。
由于幼女(不满 14 周岁)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无法正确认识性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法律直接规定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因此证明客体被侵犯的核心是 “确认被害人系幼女” 及 “发生过性关系”:
- 证明被害人系幼女的证据: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档案等,直接确认被害人出生日期,证明其案发时不满 14 周岁;
- 证明发生过性关系的证据:如病历中 “幼女处女膜损伤” 的记录、现场提取的精斑(经 DNA 鉴定与行为人一致)、幼女陈述(虽可能表述不完整,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印证)等,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证明身心健康受损的证据:如幼女的心理评估报告(如 “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惧社交”)、病历中记录的 “身体损伤(如阴道撕裂伤)”,直接反映性行为对幼女身心造成的损害,进一步佐证客体被侵犯。
审查客体方面证据时,需重点避免 “客观归罪”,即不能仅以 “发生过性关系” 认定客体被侵犯,而需结合以下要点综合判断:
- 对妇女:需通过 “直接证据(陈述、供述)+ 间接证据(强制痕迹、伤情)”,形成 “违背意志” 的完整证据链,排除 “半推半就”“自愿发生后反悔” 等情形;
- 对幼女:需优先确认年龄(不满 14 周岁),再结合 “发生性关系” 的证据,直接认定客体被侵犯,无需额外证明 “违背意志”,但需收集 “身心健康受损” 的证据,作为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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