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以下是对其相关证据要件的详细说明:
- 手机、电脑检查笔录
- 制作要求: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制作笔录时,应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证明内容:手机、电脑检查笔录可以证实拐卖、收买过程以及人员参与情况等。例如,手机中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可能包含拐卖者与收买者之间的沟通内容,如交易价格、交易地点、人员信息等;电脑中的文档、图片、视频等也可能记录了相关的犯罪过程或人员信息。
- 通过大数据分析、轨迹跟踪等现代科技手段侦得的证据
- 合法性要求:通过大数据分析、轨迹跟踪等现代科技手段获取的证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其来源合法。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数据收集、分析和运用。
- 证明内容:这些证据可以提供关于拐卖具体过程的详细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通讯往来情况等,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通过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讯记录和位置信息,可以确定其与拐卖相关人员的联系频率和活动范围,进而推断出拐卖行为的策划、实施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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