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需以 “出卖牟利” 为核心目的,其证据审查需结合言词证据、电子证据、书证等多类型材料,从行为人动机、犯意形成、认知程度等维度综合认定,具体证据要件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作为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核心证据,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确保其与客观行为相互印证:
  1. 犯罪动机、目的及实施过程

    核查行为人供述中关于犯罪动机的表述(如是否因贪图利益、偿还债务等实施拐卖),明确 “以出卖牟利为目的” 的具体体现(如是否事先与买家约定价格、是否计划通过拐卖获取固定收益);同时审查起意、策划、实施的完整过程(如是谁最先提出拐卖想法、如何选择被害人、是否制定转移或贩卖方案),避免因供述模糊导致 “无出卖目的” 的辩解成立。

  2. 共同犯罪的犯意与分工认知

    针对团伙作案,需查清各成员间犯意的提起与形成(如是否通过特定语言、表情、手势达成默契,是否明确知晓共同犯罪的目标是 “拐卖并出卖”);审查分工情况的供述是否一致(如谁负责诱骗、谁负责运输、谁负责对接买家),确认行为人对自身角色及整体犯罪意图的认知程度,排除 “不知是拐卖行为” 的合理怀疑(如不能仅以 “帮忙接送人” 为由否认主观故意)。

  3. 对收买人及被拐卖人后续状况的认知

    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收买人的基本情况(如年龄、身体状况、家庭条件、人品等),判断其是否明知收买人可能对被拐卖人实施侵害(如明知收买人有暴力倾向仍贩卖);同时核查行为人是否关注被拐卖人的后续状态(如是否询问收买人对被拐卖人的安置情况、是否知晓被拐卖人遭受虐待却放任不管),以此佐证其 “仅以出卖为目的,漠视被拐卖人权益” 的主观心态。

  4. 对严重后果的主观认知

    若案件存在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如被拐卖儿童失踪、妇女精神失常),需审查行为人供述中对后果的认知(如是否明知拐卖过程中使用的捆绑、殴打手段可能导致重伤,是否预见被拐卖人因脱离家庭可能产生自杀等风险);对于被拐卖人遭受看管、强行发生性关系、虐待等后续侵害,需确认行为人是否事先知晓或应当预见该类后果,排除 “意外后果” 的辩解,认定其主观上的放任或间接故意。

  5. 对高危险手段的后果认知

    若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危险手段绑架妇女、儿童,需审查其供述中对手段危险性的认知(如是否明知麻醉药过量可能致死、是否明知暴力胁迫可能导致被害人反抗受伤),确认其是否为实现拐卖目的 “不计手段后果”,以此强化 “直接故意且主观恶性较大” 的认定。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者,其陈述可辅助印证行为人主观故意,需重点审查:
  1. 与行为人的关系及主观认知

    核查被害人是否与行为人认识、平时关系如何(如是否为陌生人、熟人或亲属),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信任实施诱骗(如亲属以 “带外出打工” 为名拐卖,需确认被害人是否知晓行为人的真实目的);若被害人与行为人无关联,需审查行为人是否通过虚构身份、编造理由(如 “介绍高薪工作”“帮忙找家人”)掩盖拐卖意图。

  2. 拐卖过程中行为人的言行与被害人的感受

    审查被害人陈述中行为人实施拐卖时的具体言行(如是否以 “不给钱就不让走” 威胁、是否强行拖拽被害人),尤其是被拐卖妇女若在外地结婚,需查清结婚是否违背其意志(如是否存在暴力逼婚、被没收身份证件限制反抗等情节),以此佐证行为人 “明知违背被害人意志仍实施拐卖” 的主观故意。

三、证人证言

通过第三方视角补充印证行为人主观目的,需聚焦以下两类证言:
  1. 收买人的证言

    核查收买人是否供述与行为人存在 “买卖约定”(如是否事先协商贩卖价格、支付方式),是否明确知晓行为人提供的 “被拐卖人” 来源非法;若收买人证言中提及 “行为人明确表示是‘卖人’”“价格可协商” 等内容,可直接佐证行为人 “以出卖牟利为目的” 的主观心态。

  2. 知情人的证言

    审查知情人(如行为人亲友、邻居、交易现场目击者)的证言,确认其是否知晓行为人曾有拐卖的意思表示(如是否听行为人说过 “想拐卖小孩赚钱”)或具体举动(如是否看到行为人跟踪儿童、与陌生买家接触);若知情人证言提及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矛盾(如因纠纷故意拐卖被害人报复),可进一步补充犯罪动机的证据链。

四、其他辅助证据

通过电子证据、书证等客观材料,间接印证行为人主观故意,主要包括:
  1. 电信、网络信息记录

    调取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通话记录、微信 / QQ 聊天记录、短信内容等,审查其中是否存在犯意沟通(如行为人之间商议 “拐卖价格”“运输路线”)、与买家的交易联络(如 “人已找到,准备交易”)等内容,以客观记录佐证 “出卖目的”。

  2. 日记、书信等书证

    审查行为人书写的日记、书信、便签等材料,若其中出现 “想靠卖小孩赚一笔”“找到一个买家,能赚 XX 元” 等表述,可直接作为 “以出卖牟利为目的” 的书面证据;若存在记录被害人信息(如年龄、外貌、家庭地址)的清单,可辅助证明行为人 “有计划实施拐卖” 的主观故意。

综上,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的证据认定,需以 “出卖牟利” 为核心,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书证等相互比对,排除矛盾点,形成 “动机 - 犯意 - 认知 - 目的” 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准确认定行为人 “直接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 的主观心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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