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物证、书证的审查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物证、书证的审查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物证(如作案工具、交易钱款载体等)与书证(如票证、记录凭证等)是证明犯罪客观行为、还原犯罪链条的重要依据,审查需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契合度,重点关注以下三方面:

1. 针对高危险手段作案相关物证的审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以绑架、麻醉、抢夺等危险程度高的手段实施拐卖的情形,需聚焦作案工具及关联物证,精准核查其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 作案工具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审查查获的绑架所用绳索、刀具、麻醉药品(如安眠药、注射剂)、抢夺时使用的交通工具等物证,确认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实际使用(可通过物证上的指纹、DNA 与犯罪嫌疑人比对,或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描述的工具特征进行匹配);若涉及麻醉药品,需进一步审查药品来源相关书证(如购买记录、处方单),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通过非法渠道获取,避免将他人所有的同类物品误作作案工具;
  • 物证与行为后果的匹配性:结合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审查物证是否能对应造成的损害后果(如绳索上的磨损痕迹是否与被害人手腕捆绑伤痕一致,麻醉药品的种类、剂量是否与被害人出现的麻醉反应相符),排除物证与犯罪行为无关联的合理怀疑,确保通过物证印证高危险手段的实际实施。

2. 买卖交易及行踪轨迹相关书证、物证的审查

此类证据是证明拐卖交易存在、还原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关键,需从交易凭证、通信记录、交通轨迹、跨境信息四个维度展开审查:
  • 交易钱款相关书证:审查银行转账记录、微信 / 支付宝交易凭证、现金存取款单据等,确认钱款流转时间、金额是否与买卖妇女、儿童的交易时间、约定价格相符(如买家向犯罪嫌疑人转账的金额是否与供述中的 “收买费” 一致,转账时间是否与被害人被交付的时间吻合);若存在现金交易,需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如在场见证人的陈述)及物证(如查获的现金、点钞机等),佐证交易实际发生;
  • 通信与交通轨迹书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含通话时间、时长、对方号码),确认是否与买家、同案犯存在频繁通话,通话内容是否与交易对接、被害人转移相关(可结合电子证据中的聊天记录辅助印证);同时审查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的票证(或电子购票记录)、网约车订单、高速公路通行费票据等,核查其行踪轨迹是否与拐卖路线(如从被害人被拐地到买家所在地)一致,时间节点是否与犯罪行为进程(如诱骗、运输、交付)匹配;
  • 跨境拐卖相关书证:针对跨境案件,需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出入境记录(如护照签证页、边检通关记录)、外籍人员户籍信息(如身份证明、居留许可),确认跨境行为的真实性;若涉及 “蛇头” 协助跨境,还需审查与 “蛇头” 的联络记录、跨境费用支付凭证等,佐证跨境拐卖链条的存在。

3. 犯罪团伙 “拐、送、销” 产业链条相关物证、书证的审查

此类证据用于还原团伙作案的分工协作模式,需围绕产业链各环节的关联证据展开审查:
  • “拐” 环节证据:审查与诱骗、控制被害人相关的物证(如诱骗用的礼品、控制用的锁链)、书证(如记录被害人信息的笔记本、用于伪装的虚假招聘广告),确认负责 “拐” 的团伙成员的具体行为;
  • “送” 环节证据:审查运输工具相关书证(如车辆行驶证、租赁协议)、运输人员的考勤记录、运输路线规划图等,佐证负责 “送” 的成员完成被害人转移的事实;若存在中转窝点,还需审查窝点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单据等,确认窝点的使用与拐卖行为的关联性;
  • “销” 环节证据:审查与买家对接的交易记录(如约定买卖的书面字条、价格协商的便签)、买家信息登记本、赃款分赃记录(如银行转账分赃凭证、分赃字条)等,确认负责 “销” 的成员完成交易及赃款分配的行为;同时结合各环节成员的供述,通过物证、书证的关联性,证明团伙内部 “拐、送、销” 的协作关系,完整还原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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