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侮辱罪、诽谤罪案件中,物证与书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查需围绕调取程序合法性、内容真实性及与案件关联性展开,具体要求如下:
- 针对侮辱行为相关物证、书证的审查
对于实施侮辱行为的工具(如装盛粪便、脏水的容器)、侮辱性服饰、侮辱现场发放的传单等物证、书证,需重点核查调取程序的合法性:
- 若相关物证、书证系现场勘查时当场提取,应在现场勘查笔录及物品清单中明确载明提取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等信息,确保提取过程可追溯;
- 若未在现场勘查时提取,而是后续另行调取,则需制作专门的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由调取人员、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规范记录调取过程,避免程序瑕疵影响证据效力。
- 针对诽谤行为相关物证、书证的审查
对于与诽谤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如记载诽谤内容的纸质材料、传播诽谤信息的载体等),审查需分为两步:
- 第一步,审查调取过程:通过核查调取笔录、审批手续等材料,确认物证、书证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排除非法调取的情形,确保证据具有合法性;
- 第二步,审查内容与关联性:通过核对物证、书证的具体内容(如传单上的文字、载体上的信息),判断其是否真实反映诽谤事实;同时重点审查该物证、书证与待证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联性(如物证是否为嫌疑人持有、书证是否为嫌疑人制作),确保证据能有效指向涉案行为及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