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审查

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的审查

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如网络聊天记录、电子转账记录、通信数据等)与视听资料(如监控录像、录音、视频片段等)具有客观性强、关联性直接的特点,是还原犯罪过程、锁定行为人、佐证言词证据的关键依据,审查时需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

1. 网络通信工具相关电子证据的审查

针对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QQ 等现代网络通信工具,以 “给优惠”“招员工”“谈恋爱” 等名义接触并诱骗被害人的情形,需从以下维度细致审查:
  • 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核查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如是否存在删减、篡改聊天内容的情况,可通过调取腾讯、阿里等平台后台原始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截图或本地记录比对),重点关注 “诱骗话术” 的演变过程 —— 从初始接触时的 “优惠承诺”“工作介绍”“情感表达”,到逐步获取信任后引导被害人前往指定地点、透露个人信息的关键对话,需确保每一段核心话术均有对应的时间戳、账号信息佐证,避免因证据残缺导致诱骗事实无法认定;
  • 账号关联性与行为人身份锁定:审查涉案微信、QQ 账号的注册信息(如绑定手机号、身份证号、实名认证信息)、登录记录(如登录设备型号、IP 地址、登录地点),确认账号实际使用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如通过比对账号登录 IP 与犯罪嫌疑人居住、活动区域是否一致,账号绑定手机号是否为其常用号码,或结合言词证据 —— 如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承认使用该账号,被害人是否能辨认账号头像、昵称等),排除 “账号被盗用”“他人冒用” 的合理怀疑;
  • 证据关联性与犯罪行为衔接:审查聊天记录中约定的见面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是否与后续拐卖行为(如被害人被控制的时间、地点,证人证言中提及的 “接头场景”)相互印证,例如:聊天记录中约定 “在 XX 车站见面”,监控录像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该车站碰面的画面,被害人陈述中是否提及 “按聊天约定地点见面后被控制”,确保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证明 “网络诱骗” 与 “拐卖实施” 的直接关联。

2. 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

对于监控录像、电子信息(如行车记录仪视频、停车场缴费记录、地铁公交乘车记录等)这类具有 “客观记录” 属性的证据,需重点审查其合法性、完整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 证据合法性与提取程序:核查监控录像的来源(如是否为公共场所合法安装的监控设备,私人监控的提取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提取过程(如是否由法定侦查人员提取,提取时是否制作笔录记录录像的提取时间、地点、存储介质,是否有见证人在场),避免因 “非法提取”(如私自拷贝他人监控且未经当事人认可)导致证据丧失效力;同时审查电子信息的生成与存储是否合规(如行车记录仪视频是否未经剪辑,缴费记录是否来自官方平台数据库),排除人为篡改的可能;
  • 证据完整性与关键信息清晰性:针对监控录像,需确认录像是否覆盖关键时间段(如被害人被诱骗上车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转移被害人的时间)、关键区域(如见面地点、车辆停靠地点、关押场所出入口),画面是否清晰可辨(如能否看清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面部特征、衣着打扮,车辆的车牌号、外观特征);若录像存在画面模糊、时间段缺失的情况,需核查是否因设备故障、存储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画面修复或时间校准;
  • 证据关联性与事实佐证:审查监控录像、电子信息是否能直接或间接印证拐卖行为,例如:监控录像中是否记录犯罪嫌疑人强行拖拽被害人上车的暴力行为,行车记录仪视频中是否有犯罪嫌疑人威胁被害人的对话录音,地铁乘车记录是否显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乘坐同一趟列车且前往同一方向;同时需将此类证据与言词证据比对,如犯罪嫌疑人供述 “未控制被害人”,但监控录像显示其将被害人锁在车内,即可推翻其辩解,强化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266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