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中,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是还原案件事实、认定犯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核心依据,审查时需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与案件关键情节,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
需结合各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精准核查共同犯罪的形成过程:
- 犯意提起:明确是谁首先提出拐卖意图,提出时的具体场景、参与人员及他人的回应(如是否当场同意、是否有犹豫或反对后被说服的过程),避免因单一供述失真导致犯意归属错误;
- 组织与预谋:审查是否存在明确的组织策划行为(如约定拐卖目标群体、商议拐卖路线、制定控制被害人的方案等),各行为人对预谋内容的供述是否一致,若存在矛盾,需结合其他证据(如通话记录、资金往来)核实哪一方供述更符合客观事实;
- 分工情况:厘清各行为人在拐卖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如负责诱骗被害人、负责运输、负责联系买家、负责收取赃款等),审查其供述的分工内容与实际行为是否匹配(如声称仅负责 “介绍”,但实际参与控制被害人的,需结合被害人陈述或现场证据推翻其辩解),确保准确认定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
此处 “高危险手段” 包括暴力殴打、胁迫恐吓、麻醉控制、非法拘禁、劫持等可能直接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审查时需聚焦行为人主观心态:
- 主观认知:通过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核查其是否明知所采取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如是否知晓麻醉药物过量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是否明知暴力殴打可能造成重伤),避免行为人以 “不知手段有危险” 为由推卸责任;
- 后果认知:审查行为人对手段可能引发后果的预判(如是否意识到长期非法拘禁可能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是否意识到胁迫可能导致被害人自杀),若行为人供述 “未预料到严重后果”,需结合其既往经历(如是否有同类犯罪前科)、手段实施时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持续使用暴力、是否忽视被害人的求救信号),判断其是否属于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的过失,或 “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 的间接故意。
需结合言词证据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明确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认知状态,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主观认知: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拐卖行为(如控制、运输、贩卖过程中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如是否知晓被害人有基础疾病仍实施非法拘禁,是否在运输中不给被害人提供饮食导致其脱水);
- 后果认知:核查后果发生时行为人是否知情,知情后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如被害人受伤后是否置之不理,或仅进行简单处理后继续拐卖),若行为人供述 “后果发生后才知情”,需结合证人证言(如同行人员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如是否在受伤时求救),判断其是否存在 “刻意回避认知” 的情形,避免将故意犯罪混淆为过失或意外事件。
跨境拐卖案件中,被害人主观意愿往往存在 “自愿” 与 “被拐骗、胁迫” 的争议,需通过被害人陈述、行为人供述及境外证人证言(如协助联系的中间人证言),重点核查:
- 被害人对 “跨境目的” 的认知:明确被害人最初是否知晓跨境后的真实用途,若行为人以 “介绍高薪工作”“跨境结婚” 等名义诱骗,需审查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被误导(如行为人提供的虚假招聘信息、聊天记录);
- 是否存在拐骗、胁迫、劫持行为:若被害人主张被胁迫,需核查其是否遭受暴力威胁(如是否有伤情鉴定佐证)、精神控制(如是否被没收证件、限制与外界联系),或被劫持(如是否在非自愿情况下被强行带离国境);
- “卖淫女” 身份的特殊性审查:即使被害人有过卖淫经历,仍需区分其是否 “自愿跨境卖淫” 或 “被拐卖后被迫卖淫”,审查行为人是否以 “提供卖淫机会” 为诱饵,实际通过控制人身自由、克扣报酬等方式强迫其卖淫,避免因被害人过往身份忽视其被拐卖的事实,确保不遗漏对 “以跨境卖淫为名实施拐卖” 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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