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
这两种犯罪尽管都具有图财的目的,手段也都是欺骗,但各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者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容易区别的。但是在贩卖妇女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行为同时出现、相互交错的情况下,就要透过现象,揭示犯罪的实质,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凡以贩卖为名,骗财为实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的胁迫或者利诱下共同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4.html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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