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其中当行为人以 “骗取” 方式侵占所在单位财产时,易与诈骗罪产生混淆。二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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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职务上的权力
- 若行为人在欺骗过程中,滥用了其职务上 “主管、管理、经手” 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如利用负责采购、审批、保管等职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则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 若行为人仅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便利条件(如熟悉单位环境、了解他人信息等)进行欺骗,未滥用职务权力,则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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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承担主体
- 若行为人的欺骗行为给所在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即被害方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则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 若行为人的行为给所在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即被害方与行为人所在单位无关),则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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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依托 “职务权力” 实施欺骗,以及损失最终由单位还是外部第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