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因行为人可能同时实施欺骗与威胁行为而难以区分,但二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被害人处分财物时的主观心态不同,具体区分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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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主观动因不同
- 诈骗罪中,被害人是因被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进而 “自愿” 处分财物。例如,行为人谎称 “投资高回报项目”,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主动转账,此时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基于对虚假信息的信任,主观上是 “自愿” 的。
-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是因被威胁、要挟产生恐惧心理,进而 “被迫” 处分财物。例如,行为人以 “曝光隐私” 相威胁,被害人因害怕名誉受损而被迫交钱,此时的处分行为是出于恐惧,主观上是 “被迫”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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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的核心手段不同
- 诈骗罪的核心是 “欺骗”,即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即使行为中包含某些 “施压” 元素,但其目的仍是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 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 “威胁或要挟”,即通过暴力、毁谤、揭发隐私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精神恐惧。即使行为中包含某些 “欺骗” 元素(如夸大威胁后果),但其目的仍是通过恐惧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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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风险的认知不同
- 诈骗罪中,被害人通常对自身处分财物的风险缺乏认知,甚至认为是 “有利可图” 的(如相信投资能获利)。
-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清楚自身面临的风险(如不交付财物将遭受损害),处分财物是为了避免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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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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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行为人谎称 “你涉嫌犯罪,需向‘安全账户’转账自证清白,否则将被逮捕”,被害人因相信自己犯罪而转账,属于诈骗罪(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
- 若行为人威胁 “若不转账,就将你的裸照发给亲友”,被害人因害怕隐私曝光而转账,属于敲诈勒索罪(基于恐惧被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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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角度,可准确区分两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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