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但二者在行为方式、财产占有关系的形成及主观意图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差异在于财产占有是否发生转移以及转移的原因。以下从关键维度详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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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属于转移占有型犯罪。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 “主动” 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此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依据,是通过欺骗行为 “骗取” 的占有。
例如:甲谎称自己有一批低价正品手机,诱使乙转账付款,甲收到钱款后失联。乙因甲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钱款转移给甲,甲的占有自始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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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属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
行为人最初对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通常基于委托、保管、租赁、借贷等信任关系获得财产控制权(如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遗忘物等)。此时,财产的占有转移是被害人明知且自愿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例如:乙将行李委托给朋友甲保管,甲在保管期间产生非法占有意图,擅自将行李变卖且拒不归还。甲对行李的初始占有基于乙的委托,具有合法性。
- 诈骗罪:先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实施欺骗 → 被害人错误认识 → 转移财产(非法占有)。
- 侵占罪:合法占有财产 → 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 拒不返还(合法占有变非法所有)。
简言之,前者是 “骗到手”,后者是 “占着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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