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侵占罪的核心区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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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办案指引评论114阅读模式

诈骗罪与侵占罪的核心区分要点

诈骗罪与侵占罪同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但二者在行为方式、财产占有关系的形成及主观意图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核心差异在于财产占有是否发生转移以及转移的原因。以下从关键维度详细区分:

1. 财产占有关系的形成方式不同

  • 诈骗罪:属于转移占有型犯罪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 “主动” 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此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依据,是通过欺骗行为 “骗取” 的占有。
    例如:甲谎称自己有一批低价正品手机,诱使乙转账付款,甲收到钱款后失联。乙因甲的欺骗产生错误认识,自愿将钱款转移给甲,甲的占有自始非法。
  • 侵占罪:属于不转移占有型犯罪
    行为人最初对财产的占有是合法的,通常基于委托、保管、租赁、借贷等信任关系获得财产控制权(如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拾得遗忘物等)。此时,财产的占有转移是被害人明知且自愿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例如:乙将行李委托给朋友甲保管,甲在保管期间产生非法占有意图,擅自将行李变卖且拒不归还。甲对行李的初始占有基于乙的委托,具有合法性。

2.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同

  • 诈骗罪:行为人在获取财产占有之前,就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是为了实现非法占有而实施的手段,从一开始就以侵占被害人财物为目标。
  • 侵占罪:行为人在合法获取财产占有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初始占有是合法的(基于委托、信任等),但后续因主观变化,拒不退还或交出财物,将合法占有转化为非法所有。

3. 被害人对财产转移的主观认知不同

  • 诈骗罪: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进而 “自愿” 转移财产占有。
    被害人对财产转移的真实原因、后果存在误解,其处分行为并非真实意愿的体现。
  • 侵占罪:被害人对财产转移至行为人占有是明知且自愿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财产转移是基于委托、保管等合法关系,只是事后行为人违反约定,拒不返还。

总结:核心区分公式

  • 诈骗罪:先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实施欺骗 → 被害人错误认识 → 转移财产(非法占有)。
  • 侵占罪:合法占有财产 → 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 → 拒不返还(合法占有变非法所有)。

 

简言之,前者是 “骗到手”,后者是 “占着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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