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同属诈骗类犯罪,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但二者在构成要件、侵害法益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区分:
- 合同的必要性:根据《刑法》第 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 是其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 “合同” 这一要素的诈骗行为,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 合同的性质限制: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因此其涉及的 “合同” 需满足受市场经济秩序调整的条件。以下类型的 “合同” 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 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
- 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 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
-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等经济活动。这是因为此类行为直接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干扰。
- 若行为人虽签订合同,但未实际开展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 “合同” 仅作为诈骗道具),则其行为未实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仅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认定为诈骗罪。
-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对合同的信任(即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
- 若行为人仅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之外的因素(如虚构身份、编造与合同无关的谎言等),则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财产权,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且其诈骗行为与 “合同” 的签订、履行直接相关;而诈骗罪仅侵犯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秩序无关,也不依赖特定 “合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