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22-006 / 刑事 / 诈骗罪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19)苏 0506 刑初 978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犯罪数额;财产损失;成本扣除;实际骗取数额
- 诈骗数额的核心认定标准
诈骗数额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为基础,同时考量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二者并非必然完全对应:
- 当诈骗数额难以直接认定时,可直接以被害人的损失数额作为诈骗数额;
- 被害人实际损失大于被告人诈骗数额的,超出部分不影响定罪及量刑幅度,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 被害人实际损失小于被告人诈骗数额的,需区分被告人成本投入的对象,判断是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 诈骗数额的成本扣除规则
计算诈骗数额时,被告人投入的成本是否扣除,关键看成本支付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05.html
- 成本支付给被害人之外第三方的,因未对被害人损失产生任何弥补,不予扣除;
- 成本直接支付给被害人的,因对被害方受损的法律关系有弥补作用,特定情形下可扣除。
被告人阚某在茶叶生意往来中与被害人马某某相识并取得信任,得知马某某热衷茶叶收藏且有经济实力后,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虚构自己有一提七饼 “97 水蓝印” 普洱茶出售的事实,以每饼 3.4 万元的价格与马某某达成交易,骗得马某某支付的货款共计23.8 万元。
事后,阚某用价值仅4389 元的云南海鑫堂普洱茶冒充 “97 水蓝印” 普洱茶发货给马某某。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23.8 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责令阚某退赔赃款 23.8 万元给被害人马某某。
判决作出后,阚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的核心逻辑围绕诈骗数额的认定与成本扣除展开,具体分析如下:
-
本案诈骗数额应认定为 23.8 万元阚某虚构 “出售 97 水蓝印普洱茶” 的事实,使马某某陷入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支付了 23.8 万元货款,该金额即为阚某实际骗取的数额。
虽然阚某向马某某交付了价值 4389 元的其他茶叶,但该交付行为是阚某掩盖诈骗事实、拖延案发的手段,并非对被害人损失的主动弥补;且该茶叶是阚某实施诈骗的 “道具”,对应的成本未直接支付给被害人,因此4389 元不能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
被害人实际损失与诈骗数额的关系本案中,被害人马某某的实际财产损失为 23.8 万元(支付的货款)减去 4389 元(收到茶叶的价值),即 233611 元,略低于阚某的诈骗数额。
但根据裁判要旨的规则,阚某交付的茶叶是其实施诈骗的成本,且该成本对应的财物并非直接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因此计算诈骗数额时无需扣除该部分价值,仍以实际骗取的 23.8 万元定罪量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第 64 条(涉案财物处理)
- 一审: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 0506 刑初 978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1 月 2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0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