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某男诈骗案 – 庭前会议示证与庭审举证质证的界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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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男诈骗案 —— 庭前会议示证与庭审举证质证的界限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4-1-222-016 / 刑事 / 诈骗罪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19)冀刑终 293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庭前会议;证据展示;举证质证;证据裁判原则

三、裁判要旨

  1. 庭前会议的定位与功能边界

    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而非庭审程序,其核心功能是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不具有认证证据、认定事实的法律效力

  2. 庭前会议示证不能替代庭审举证质证

    即便证据在庭前会议展示且控辩双方无异议,仍需在庭审中通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庭前会议中的 “证据展示” 不等于庭审的 “证据出示”,二者法律性质和效力截然不同。

  3. 程序法定原则的刚性要求

    证据裁判原则、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得以召开庭前会议为由弱化或取代庭审,否则构成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3 年 5 月至 2016 年,被告人王某男利用其在承德市文物局相关工程指挥部的工作身份,虚构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多个工程项目,以介绍工程为名,先后诈骗姬某革、刘某飞等 5 名被害人共计1604.3455 万元,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二)审理与裁判结果

  1. 一审(原):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展示了王某男伪造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因控辩双方无异议,决定庭审中不再对该部分证据举证质证,直接采信并据此认定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二审(原):王某男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庭前会议示证代替庭审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 一审(重审):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严格按照庭审程序组织举证质证,认定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600 万元。
  4. 二审(抗诉后):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改判王某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 600 万元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的核心逻辑围绕庭前会议与庭审的程序界限展开,具体分析如下:
  1. 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性原审法院混淆了庭前会议 “证据展示” 与庭审 “证据出示” 的区别,将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书证直接采信为定案依据,省略了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定环节。这种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2. 庭前会议的功能限定庭前会议的设置目的是提高庭审效率,而非简化或替代庭审核心程序。其权限仅限于:
    • 处理程序性事项,如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 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目录,明确证据名称和证明方向;
    • 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便于庭审集中审理。

      庭前会议中双方对证据的意见,仅能作为庭审的参考,不能直接产生证据采信的法律效力。

  3. 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作用严格遵守庭审举证质证程序,是防止错案的关键。即便控辩双方对证据无异议,庭审中仍需当庭出示证据,确保被告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本案中,重审法院通过规范的庭审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查,最终维持了对王某男的重罪判决,既保障了程序正义,也实现了实体正义。

六、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7 条(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功能)
  • 一审(原):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 08 刑初 32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2 月 7 日)
  • 二审(原):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 82 号刑事裁定(2019 年 3 月 19 日)
  • 一审(重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 08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6 月 10 日)
  • 二审(抗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刑终 293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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