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222-010 / 刑事 / 诈骗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京 02 刑终 20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证据审查;书证;真实性;相互印证;诈骗数额
- 书证审查的核心要求
审查书证需遵循 “合法性 + 真实性” 双重标准,不仅要核查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更要重点审查书证内容的真实性。当书证所载事项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其他书证(如银行交易明细)存在矛盾,且矛盾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时,该书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书证矛盾时的采信规则
当收据等自制书证与银行交易明细等客观书证内容不一致时,优先采信客观书证;被告人对矛盾之处的辩解,若有合理依据且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辩解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 诈骗实际损失的计算规则
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基础,扣除与诈骗事实无关的款项、被告人案发前后退还的款项后予以确定。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被告人高某飞虚构 “某工程集团公司铁路项目部经理、取得工程分包权” 的身份,以与被害人王某刚合伙承揽工程需垫付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刚转账。
- 高某飞出具的收据载明收到王某刚 274 万元;
-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王某刚实际向高某飞转账 259 万元;
- 双方均认可转账中有 50 万元与本案无关;
- 案发前高某飞退还王某刚 65 万元,案发后又退还 75 万元。
-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刚实际损失 84 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高某飞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11 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时责令退赔 84 万元。
-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书证真实性并重新计算损失,改判高某飞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维持罚金及剥夺政治权利刑,责令退赔 69 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书证真实性审查和诈骗实际损失计算两个核心问题展开,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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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矛盾时优先采信客观书证本案中存在两份关键书证:一是高某飞出具的收据(载明 274 万元),二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 259 万元)。二者金额相差 15 万元,高某飞辩称差额为 “拖欠利息”,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辩解的合理性。收据属于被告人自制的书证,主观性较强;银行交易明细是金融机构出具的客观书证,能够真实反映资金流转情况。二者内容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时,优先采信银行交易明细,认定王某刚实际支付的涉案金额为 25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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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实际损失的精准计算二审法院按照 “实际涉案转账金额 - 无关款项 - 已退还金额” 的公式,重新核算被害人实际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
-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6 刑初 1320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4 日)
-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 02 刑终 20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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