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常某危险驾驶案 – 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的认定及量刑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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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的认定及量刑把握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6-1-055-031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驾驶罪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4.01.15文书编号:(2024)京 0118 刑初 15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交通事故逃逸;实刑

裁判要旨

危险驾驶逃逸的认定应符合主客观相统一。主观上要求被告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明知” 包含确知和应知,具体应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情况等证据来认定。客观上要求被告人有逃跑行为。交通事故被侵害的客体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告人事前亦无法预料和选择究竟危害人身安全还是财产安全,亦无法控制造成的损失大小。故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轻则无法即时锁定责任人,重则直接造成被害人无法即时被救治而死亡,亦无法即时消除被告人继续醉驾的危险性,故对醉驾造成事故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 16 日 9 时 15 分许,被告人常某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内,该车右前部刮蹭到范某停在路边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后,驾车离开现场。常某行驶至 10 公里之外,车辆前部又与路东侧的电线杆相撞,造成电线杆损坏,车辆前侧保险杠和车辆牌照掉落,常某再次驾车离开现场。当日 9 时 20 分许他人报案,常某于当日 11 时许接公安机关电话后到案,并于当日 12 时抽取血液送检。经鉴定,常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83.1 毫克 / 100 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常某在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已赔偿范某、电信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作出(2024)京 0118 刑初 1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知道自己剐蹭了他人小轿车及与电线杆碰撞,先后两次造成事故,结合现场勘验情况,两次事故均系常某车辆前部与对方车辆后部、电线杆发生的碰撞,并且碰撞力度和常某车辆损坏程度均较大,常某驾驶过程中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亦能认定 “明知”。常某两次造成交通事故后,均有条件停车留在现场等待处理事故,但其径行驾车离开,亦未主动留下身份信息或者联系方式,可以推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常某车辆的车牌和前保险杠遗留在事故现场,车牌号码虽然起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身分信息识别作用,但系肇事车辆发生碰撞后自行脱落,并非常某主动留下身份信息,故不影响对常某逃逸的认定。常某虽然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 80 毫克 / 100 毫升,但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常某到案后坦白、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全案情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 号)第十四条
  3. 一审: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18 刑初 15 号判决(2024 年 1 月 15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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