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一般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不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他人财产权,同时还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
关于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是否属于金融诈骗,笔者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的 “金融机构” 必须是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管、领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但与中央监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在管理体制、交易规则、金融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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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下发的《关于征求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认定意见的函》中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金融业统计、调查、分析等职责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是为了及时、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但是,金融统计范畴的 “金融机构” 不同于金融监管范畴的 “金融机构”。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金融机构,故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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