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荣合同诈骗案
——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信息
2023-03-1-167-001 / 刑事 / 合同诈骗罪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2)苏 0902 刑初 137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合同形式;虚构事实;市场交易秩序
裁判要旨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诈骗。
-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通过虚构单位和销售商的口头合同,骗取销售方财物。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该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既侵犯了对方财产权,又破坏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至 9 月,被告人陈某荣因欠债较多无力偿还,遂产生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单位需要用酒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等人大量白酒,合计价值人民币 1961760 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案发前已归还 61 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 2021 年 8 月 15 日,被告人陈某荣谎称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需采购招待用酒,以 1080 元 / 瓶的单价、总价 45.36 万元,从被害人孙某处骗得青花郎白酒 70 箱(每箱 6 瓶),后以低于 1080 元 / 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经鉴定,案涉白酒合计价值 42 万元。案发前,因被害人孙某多次催款、报警,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孙某货款共计 31 万元。
- 2021 年 9 月 1 日,被告人陈某荣冒用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采购人员身份、使用假名,谎称需采购一批白酒用于中秋节送礼,以 1380 元 / 瓶的单价、总价 93.84 万元,从被害人董某经营的梦之蓝专卖店骗得洋河梦之蓝手工班白酒 170 箱(每箱 4 瓶),后以低于 1380 元 / 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案涉白酒合计价值 81.6 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董某货款共计 15 万元。
- 2021 年 9 月 7 日,被告人陈某荣谎称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需要一批酒,以 850 元 / 瓶的单价、总价 91.8 万元,从被害人徐某宏处骗得水井坊典藏大师白酒 180 箱(每箱 6 瓶),后以低于 850 元 / 瓶的价格出售给程某。经水井坊牌白酒江苏某代理商证实,案涉白酒合计至少价值 725760 元,案发前,被告人陈某荣先后支付徐某宏货款共计 15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作出(2022)苏 0902 刑初 137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荣退赔人民币一百三十五万一千七百六十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关于被告人陈某荣及辩护人提出其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孙某支付欠款 31 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荣案发前以保证金形式向公安机关缴纳 1 万元,该款项已由公安机关支付给被害人孙某,故案发前其已归还孙某共计 31 万元,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被告人陈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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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 0902 刑初 137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6 月 1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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