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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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293-001
案由:刑事/虚假诉讼罪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7日(二审)、2022年8月11日(一审)
二审案号:(2022)鄂02刑终147号
一审案号:(2022)鄂0281刑初412号

二、关键词

刑事;虚假诉讼罪;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情节严重;共同犯罪

三、裁判要旨

  1. “情节严重”的核心认定标准:被告人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转移财产,不仅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文书,更直接引发债权人亲属自缢身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既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公信力,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情节严重”的典型情形。
  2. 司法公信力受损的认定维度:虚假诉讼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基于捏造事实作出错误调解与分配方案,使合法债权人的小额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最终引发极端事件,严重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符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的认定要求。
  3. 共同犯罪的责任梯度划分:在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需根据“犯意发起、行为主导、利益归属”区分主从犯——犯意提起者、核心操控者为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动参与、作用较小的为从犯,结合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 民刑交叉中的后果关联性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与被害人极端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该后果超出被告人直接故意范畴,但其作为虚假诉讼引发的连锁危害,仍应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考量因素,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柯某某等人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转移财产,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展开,核心争议为“虚假诉讼与债权人亲属自缢身亡的关联性及刑罚适用”,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1. 基础债权与资金背景 2017年4月,某丰公司(被告人柯某某关联企业)因退出烟花爆竹产业获政府补偿款523.04448万元,柯某某曾承诺以该款项偿还债权人彭某某6万元货款;
  2. 2017年6月,政府拨付首批补偿款300万元,其中85.1913万元被法院冻结,柯某某将余款214.8087万元转移给其他债权人,未偿还彭某某债务;后续法院又提取某丰公司补偿款194.9070万元,政府预留30万元。
  3. 虚假诉讼的策划与实施 虚构债务:柯某某为套取剩余补偿款,捏造刘某某、汪某某(均为被告人)向某丰公司供货的事实,以公司名义出具30万元、31万元的虚假货款欠条;
  4. 提起诉讼:柯某某将虚假欠条、民事起诉书交予刘某某、汪某某,指使二人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解作出错误调解书,确认该两笔虚假债权;
  5. 转移资金:2020年6月,柯某某以虚假调解书向政府申请支付,取走拨付给刘某某、汪某某的24万元;2020年9-11月,刘某某、汪某某依据法院执行分配方案分别获13.126429万元、13.56397万元,上述款项均被柯某某及其配偶取走。
  6. 合法债权的实现困境与极端后果 2020年6月,彭某某起诉要求柯某某偿还6万元货款,同年8月法院判决支持彭某某诉求,但柯某某拒不履行;
  7. 2020年10月,彭某某申请执行,法院仅划扣柯某某账户2691.47元;彭某某及其配偶柯某甲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4月19日,柯某甲在柯某某家中自缢身亡。
  8. 刑事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大冶市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刘某某、汪某某各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人退赔款用于债权分配;
  9. 二审裁定:柯某某上诉后,黄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柯某某等人虚构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是否因引发柯某甲自缢身亡而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
2. 刘某某、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认定,其自首、退赔等情节能否成为适用缓刑的依据?
3. 虚假诉讼行为与被害人极端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与量刑?

五、裁判理由

一、二审法院围绕“行为定性”“情节严重认定”“共同犯罪责任”“量刑情节适用”展开论证,核心裁判理由如下:
  1. 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主观故意:柯某某为转移补偿款、逃避债务,与刘某某、汪某某恶意串通,明知不存在真实债权仍伪造证据、提起诉讼,具有明确的虚假诉讼直接故意;
  2. 客观行为:实施了“虚构供货事实、伪造欠条、提起民事诉讼、骗取调解书、申请执行分配”的完整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其中法院调解与执行分配均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3. 法益侵害:行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法律文书,干扰审判与执行程序,同时侵占补偿款致使合法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既妨害司法秩序,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情节严重”的关键认定依据司法秩序干扰程度:虚假诉讼引发错误调解、执行分配等多重司法行为,司法机关需通过再审、检察监督等程序纠正错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5. 社会危害后果:柯某某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彭某某6万元债权长期无法实现,是引发柯某甲自缢身亡的直接诱因,该极端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动摇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符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标准;
  6. 因果关系认定:虚假诉讼行为与极端后果之间存在“行为-阻碍债权实现-催讨无果-极端事件”的直接因果链条,即使被告人未直接追求该后果,仍需对其行为引发的连锁危害承担责任,故认定为“情节严重”。
  7. 共同犯罪的责任区分与量刑平衡主犯责任(柯某某):其作为犯意发起者、证据伪造者和资金实际控制人,主导整个虚假诉讼过程,是利益最大获得者,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最大,故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幅内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体现从重处罚;
  8. 从犯责任(刘某某、汪某某):二人受柯某某指使参与犯罪,仅实施起诉、收款等辅助行为,未主导犯罪进程,系从犯;结合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全部赃款等情节,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故适用缓刑,实现惩戒与宽宥的平衡。
  9. 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法定从宽情节: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某某、汪某某的自首、从犯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10. 酌定从宽情节:刘某某、汪某某主动退赔涉案款项,有效挽回债权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缓刑适用提供依据;
  11. 罚金刑裁量: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与获益情况,对主犯判处更高额罚金,从犯罚金相应降低,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裁判文书: 一审: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22)鄂028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2022年8月11日);二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2刑终147号刑事裁定(2022年10月27日);关联民事文书:彭某某与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某丰公司债权执行分配方案。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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