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虚假诉讼案——破产程序中虚假债权申报的虚假诉讼罪认定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293-012
案由:刑事/虚假诉讼罪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1月2日
一审案号:(2022)苏0581刑初1259号
二、关键词
刑事;虚假诉讼罪;企业破产;申报虚假破产债权;逃避债务履行;共同犯罪;自首
三、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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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中虚假诉讼的认定规则: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以法院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多分配破产财产或逃避债务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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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诉讼”的扩张解释适用:虚假诉讼罪的“民事诉讼”不仅包括直接的审判程序,还涵盖以民事裁判为依据的后续破产债权申报等关联程序。即使虚假债权申报未实际获得清偿,只要前序民事诉讼基于捏造事实提起,即满足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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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边界:在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中,虽有分工差异,但各参与者均积极参与预谋、实施核心行为(如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提起诉讼、申报债权),且共同追求非法利益,均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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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同时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者叠加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犯罪情节可适用缓刑。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围绕“郑某、陈某滨、丁某通过虚假诉讼获取裁判文书后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展开,核心争议为“破产债权申报环节的虚假行为与前序虚假诉讼的关联性认定”,具体涉案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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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谋与虚假事实捏造: 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与陈某滨、丁某经预谋,共同捏造“郑某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陈某滨实际控制的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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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伪造:由丁某提供面额210万元的虚假承兑汇票,作为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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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的实施: 提起诉讼:2019年3月18日,陈某滨以原告身份,持虚假借款事实及承兑汇票,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郑某及某服饰公司,主张210万元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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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裁判: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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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与案件暴露: 执行与破产衔接:判决生效后,陈某滨申请强制执行,因某服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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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申报:2020年10月19日,陈某滨以涉案民事判决为依据,向某服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210万元及利息的虚假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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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回:在虚假债权申报被发觉后,陈某滨主动撤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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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情况与刑事裁判结果: 到案方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郑某、陈某滨、丁某经电话通知均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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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2022)苏0581刑初1259号一审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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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效力: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核心争议
1. 郑某等人前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续以生效裁判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2. 丁某仅提供虚假承兑汇票,未直接参与诉讼和债权申报,能否被认定为主犯?
3. 陈某滨在虚假债权申报被发觉后主动撤回,该情节是否影响犯罪成立及量刑?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定性”“共同犯罪责任”“量刑情节适用”展开核心论证,结合《刑法》及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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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认定: 主观故意:三被告人明知不存在真实210万元借款关系,仍以“在某服饰公司破产或拍卖中获取非法财产分配”为目的,共同策划并实施虚假诉讼及债权申报,具有明确的虚假诉讼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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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完整实施了“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伪造核心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获取生效判决-申报破产债权”的行为链条,其中前序民事诉讼是核心环节,后续破产债权申报是利用虚假裁判实现非法目的的延伸,整体符合“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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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侵害:行为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干扰司法审判秩序,同时虚假债权申报可能稀释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分配份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法益侵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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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依据: 分工与作用的整体性:三被告人虽有分工(郑某参与捏造事实、陈某滨提起诉讼及申报债权、丁某提供虚假证据),但各环节紧密关联,共同服务于“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核心目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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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认定标准:丁某提供的虚假承兑汇票是支撑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其行为对虚假诉讼的成立具有决定性作用,并非辅助性工作,故与郑某、陈某滨一同被认定为主犯,均需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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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自首情节: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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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三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可进一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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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撤回申报的考量:陈某滨主动撤回虚假债权申报,未实际获取破产财产,降低了犯罪的实际危害后果,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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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自首且认罪认罚)及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故均宣告缓刑,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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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裁量: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郑某、陈某滨作用略大于丁某),判处差异化罚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四条(赃款赃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 裁判文书: 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2日);关联民事文书:陈某滨与郑某、某服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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