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诉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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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诉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共有著作权的正当行使

案例信息

2023-13-2-158-004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2020)最高法知民终 402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协商

裁判要旨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韩国某公司与韩国某软件公司是《传奇 2》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认为,韩国某软件公司未经与共有著作权人协商,单方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签署《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续展协议》侵害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的著作权,并确认《续展协议》无效;某信息技术公司不可利用韩国某软件公司的非法授权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之后运营《热血传奇》PC 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韩国某软件公司和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100 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17)沪 73 民初 617 号民事判决:确认韩国某软件公司和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续展协议》侵害了韩国某公司就《传奇 2》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韩国某软件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赔偿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30 万元;驳回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其余诉讼请求。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0 条是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的规定。基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所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是著作权共有的一种类型,共有著作权人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可以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而言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特殊情况下合作作者一方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故上述规定在保障合作作者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允许合作作者单方行使除转让等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韩国某软件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韩国某软件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
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韩国某软件公司未经与共有著作权人协商签署《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共有著作权人的利益。故本案争议并非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是共有著作权人对共有著作权权利行使的争议。解决本案争议需要审查以下问题:《续展协议》是否经过共有著作权人协商;如未经过协商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是否有正当理由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权利;《续展协议》更新内容是否有损共有著作权人利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 年 6 月 30 日,韩国某软件公司向韩国某公司发送邮件,以韩国某公司向韩国法院提出禁令为由,认为与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协商是没有意义的,并向韩国某公司发送了《续展协议》文稿。之后,韩国某软件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署了《续展协议》。在此情形下,应认定《续展协议》未经共有著作权人协商。韩国某公司、韩国某软件公司在《续展协议》签订前已就《传奇 2》游戏除 PC 端游之外的手游和页游等在中国大陆的市场运营产生争议,且韩国某公司首先提出韩国某软件公司不要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续约以及向韩国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故对《续展协议》实际已不具备协商的可能。在此情形下,应重点审查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权利,理由是否正当,而非韩国某软件公司是否违反了协商约定和行政法规规定。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阻止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的主要事由涉及的是《传奇 2》游戏软件 PC 端游之外的手游、页游等市场运营问题,因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主张《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范围仅限于《传奇 2》游戏软件 PC 端游,故其上述事由与《软件许可协议》的履行无关,其真正意图是通过阻止《续展协议》的签订以约束某信息技术公司对《传奇 2》游戏手游、页游等的市场运营行为,这一事由并不具有正当性。同时,考虑到 2004 年《和解笔录》已经确认由韩国某软件公司对《软件许可协议》行使更新权,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的行为并无明显不正当性。韩国某公司、韩国某 IP 公司对上述更新内容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更新内容对其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不构成共有著作权人一方可以阻止他方单方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正当理由。综上,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韩国某软件公司行使更新权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续展协议》损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8 条、第 5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2 款(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 条第 2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9.html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9.html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 73 民初 617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9.html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1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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