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 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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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货运公司诉辽宁某渔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 申请保全错误行为之司法认定

案例信息

2023-10-2-392-001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0.29 /(2018)最高法民申 6289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诉中财产保全,保全错误

裁判要旨

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基于合理认识,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保全财产,如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充分举证。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辽宁某渔业公司因与浙江某货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 2004 年 3 月 3 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浙江某货运公司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扣押浙江某货运公司所有的 SF 轮并责令其提供 120 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可靠担保。2004 年 3 月 7 日,大连海事法院扣押了 SF 轮,责令 SF 轮所有人浙江某货运公司(实为经营人及共有人)提供 120 万元的可靠担保。因浙江某货运公司未提供可靠担保,6 月 12 日辽宁某渔业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出拍卖船舶申请。6 月 21 日,大连海事法院对停泊在舟山港的 SF 轮予以拍卖。SF 轮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后,未进行债权分配,余款 8214006.50 元一直存放于大连海事法院账户。
关于上述案件的裁判情况,大连海事法院于 2005 年 8 月 11 日作出一审判决:浙江某货运公司向辽宁某渔业公司支付赔偿款 770200 元。浙江某货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大连海事法院经重审认为辽宁某渔业公司索要鱼货款不属于请求赔偿,无需适用诉讼时效,遂判决:浙江某货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辽宁某渔业公司交付 119.7 吨鱼货的拍卖款 167837141 印尼盾,折合人民币 131564 元。浙江某货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0 年 3 月 17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辽民三终字第 215 号民事判决,认为辽宁某渔业公司与浙江某货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辽宁某渔业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辽宁某渔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中认定 “浙江某货运公司对丰海远洋的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某货运公司认为辽宁某渔业公司错误申请法院扣押、拍卖船舶的行为,造成其扣船期间船期损失,遂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辽宁某渔业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
大连海事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作出(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驳回浙江某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浙江某货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作出(2018)辽民终 332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某货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 6289 号裁定:驳回浙江某货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保全损害赔偿请求人应就申请保全行为具备以上要件进行充分举证。(2008)辽民三终字第 215 号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各两次审理,历经多年,其争议的核心问题即是辽宁某渔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该问题,专业法官尚且有争议,如要求申请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即知晓该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无疑是对申请人苛予了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根据(2008)辽民三终字第 215 号判决的认定,浙江某货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辽宁某渔业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系基于浙江某货运公司对涉案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认识,该认识得到了法院生效判决的认可,系具备一定证据和法律支持的合理认识。辽宁某渔业公司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已尽到了一般人应尽到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亦未有证据证明辽宁某渔业公司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存在明显违法或程序不当。最高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浙江某货运公司的再审申请。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5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2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9.html

一审: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长事外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9.html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 332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6 月 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9.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 6289 号民事裁定(2019 年 10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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