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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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郭某收到 680 万元后,将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欠款等个人支出,未办理解除房屋查封及抵押手续,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湖北省武汉市。2020 年 11 月 2 日,郭某被抓获归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宣判后,郭某以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民事纠纷、自身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作出(2022)京 02 刑终 351 号刑事裁定: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裁判理由
证人刘某、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实郭某至少在同年 9 月 5 日已明知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 9 月 10 日、21 日,郭某向被害人隐瞒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 680 万元,双方约定其中 280 万元应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而郭某收款后将 680 万元全部用于归还借款等个人支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郭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隐瞒房屋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购房款,既不具备房屋过户条件,亦无退款能力及退款行为,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定罪处罚。一审、二审据此作出上述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15 刑初 1116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终 351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1 月 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