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海外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合同文本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信息
2023-09-2-158-042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1.13 /(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96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文字作品;合同文本;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合同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优化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广州某某公司诉称:广州某某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组织专业人员创作了《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并根据不同客户需求,划分为 A、B、C 版等 3 个不同系列的版本文件,并已就该作品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于 2011 年 6 月 7 日颁发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19-2011-A-002**)。
2011 年 6 月 8 日,某某公司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了《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共计 123 页。其中 60 页内容为广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规定格式及内容,另 63 页内容为被告提供内容(其中 57 页内容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 页内容为被告单位的奖罚制度)。由某某公司提供的 57 页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抄袭剽窃了广州某某公司《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中的 A 版系列作品之内容,抄袭内容达到 92.9%。
某某公司拒不承认其招标文件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从网上删除侵权文件。某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剽窃使用广州某某公司作品,不但严重侵犯广州某某公司著作权,同时造成广州某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工程招标代理收费的 50%计算,某某公司造成广州某某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达 12.08 万元,其网络传播行为还将会造成进一步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某某公司:
- 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删除侵权文件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 向广州某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120800 元;
- 向广州某某公司赔偿因本案产生的公证费 2000 元、律师费 6000 元及证据文件装订费 315 元;
-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某公司答辩称:
一、广州某某公司所主张版权的作品无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基本要求。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作品大部分内容系直接复制于广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部分章节或者条款,即使非直接复制的内容,也与目前很多施工合同的内容相似。某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广州某某公司的作品是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结合以往其他施工合同的内容拼凑而成的。目前的《施工合同 2009 版》文本是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行的合同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无论是广东省的推荐文本,还是该联合会的文本内容都已进入公共领域,在其基础上的修订,除非其有独创性,否则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二、某某公司在广州某某公司申请版权登记之前已经使用同样版本的合同文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三、广州某某公司起诉某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应当举证证明某某公司存在抄袭的侵权行为,而文本形式的相近并不能作为侵权的证据。广州某某公司所谓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表和使用,而在 2009 年版的合同文本发布后,大量的招投标公告和文件中都采用了类似版本的专用条款,某某公司不存在抄袭广州某某公司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广州某某公司仅以版本的相似就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费用无理。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广州某某公司作品缺乏独创性,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驳回广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护施工建设市场和工程咨询市场的公平与正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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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广州某某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就《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广东省版权局经审查准予登记,登记号(作登字:19-2011-A-002**)。并将广州某某公司提交审查的作品登记样本封存在信封中作为备份件。封存样本封面上印有作品名称《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及广州某某公司的名称,目录栏显示有《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B、C 三个版本,其中 A 版作品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 97 条。广州某某公司在本案中指控某某公司侵犯其《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的著作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2010 年 3 月,广州某某公司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签订《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约定广州某某公司为该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招标活动提供顾问服务,双方约定该项顾问工作酬金为人民币 8 万元。
广州某某公司主张其涉案作品完成及发表时间为 2010 年 5 月,广州某某公司称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于 2010 年 3 月就该学院一期工程签订顾问合同,于 4 月下旬将涉案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给该学院基建办杨某主任,随后该学院将上述作品对投标人予以公布,但没有在网上公布。2010 年 11 月 18 日,该学院就二期工程的招标工作擅自将广州某某公司涉案作品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布,广州某某公司称已经发函要求其撤回。
2010 年 5 月 26 日广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向收件人为 “杨某主任” 的邮箱(cyang118@yahoo.com.cn)发送了一份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打开该附件,显示内容与广州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的 A 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 97 条。
根据海外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了该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其中招标文件中的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内容与广州某某公司登记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 96 条。
由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出具的《顾问工作业绩证明》记载:“广东省警卫指挥中心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于 2011 年 1 月份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挂网招标。广州万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 2009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基础上为本项目编制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并于 2011 年 1 月 20 日向我处提交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文件,该文件具有很高的专业价值,充分起到了事前控制作用。我处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向投标单位发布了广州万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创作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专用条款》” 其附件《专用条款》内容与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亦分为八章 96 条。
由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办公室于 2011 年 9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记载:“我院于 2007 年 8 月份聘请广州万某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为我院工程顾问单位,为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招标及签约提供专业服务工作,该公司在 2006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基础上为我院创作(编写)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在 2007 年 10 月对投标单位发布。我院与中标单位某某公司于 2008 年 4 月签订了施工合同。” 广州某某公司称其所附《200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有 50% 内容与《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内容相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 年版》中的《通用条款》包括: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 95 条。将其与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内容相对比,虽然两者的章节结构相同,但具体章节下的条款数量、条款内容及排列顺序并不完全相同。
2011 年 6 月 8 日,某某公司在广州建设交易中心网站(
http://www.gzzb.gd.cn/)上的 “招标公告” 页面发布《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该公告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三、担保、保险与风险;四、工期;五、质量与安全;六、造价;七、合同争议、解决与终止;八、其他。共八章 96 条。将上述《专用条款》与广州某某公司《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相对比,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广州某某公司称该《专用条款》的字数为 46078 字,某某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 3264 字,抄袭广州某某公司《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作品内容为 42814 字,抄袭内容达 92.9%。某某公司及海外某某公司认为广州某某公司的比对内容基本一致,但只能证明两者存在相似性,不能证明某某公司构成抄袭。
2011 年 2 月 23 日,某某公司与海外某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某某公司委托海外某某公司为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公建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23 日至 2011 年 4 月 20 日,招标代理费共计 39360 元,并约定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随后,海外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提供招标合同文本,其中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内容与被控侵权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内容基本相同,某某公司称被控侵权的《专用条款》来源于上述海外某某公司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专用条款》,但某某公司当时并没有要求海外某某公司提供相关的版权证明资料,只是要求其承诺保证权利的合法来源,而且某某公司认为该类作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属于共用领域的范围,因此也没有要求海外某某公司提供版权证明。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作出 (2011) 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 243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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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某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发布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的《倚莲半岛居住小区一期低层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二、广州某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某某公司 50000 元(包括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三、驳回广州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2.html
广州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广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是否能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广州某某公司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作登字:19-2011-A-00245),该登记证可以作为其主张权利的证据使用,作品类型为文字作品,但该证据本身并不能够从法律上直接对广州某某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进行确认。
广州某某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最早是广州某某公司为履行其与广东青年干部学院的《工程施工招标顾问协议》,协助该学院修订并完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所编制。广州某某公司完成该合同文件目的是用于案外人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对外招标,广东青年干部学院需要将合同文件向所有投标人予以公布。后广州某某公司将涉案合同文件又提供给了中共广东省办公厅警卫局后勤处,该单位也向投标单位发布了该合同文件。
从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关于涉案合同文件之使用情况来看,该文件发挥的是实用技术功能,是为了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施工承包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是针对不同情况设计的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条款,具有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删、修改后进行使用的功能。上诉人某某公司对于被控侵权文本的使用方式也是实用性质使用。
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与《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 年版》的章节结构相同,不同的是条款数量、条款内容以及排列顺序,从广州某某公司增删的条款以及排列来看,该文本的主要贡献在于前瞻性解决实际问题,这些条款本身是根据合同法、其他法律、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承包施工的实际情况而制作,但合同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表达方式较为有限,且准确而简洁的表达方式尤为有限。
广州某某公司的合同文件本身只是将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书面化和成文化。如果允许合同文本书写较优的权利义务表达方式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相同的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
综上,本院认定,广州某某公司的《200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 版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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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第 4 条第 1 项(本案适用的是 2002 年 9 月 15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第 4 条第 1 项)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1)穗南法民二知初字第 243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12 月 28 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 96 号民事判决(20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