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诉辛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中国法院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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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诉辛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中国法院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案例信息

2023-09-2-158-077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9.29 /(2011)民申字第 259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侵权;外国鉴定机构;中国法律;审查;外国判决;证明力

裁判要旨

中国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05 年 9 月 30 日,辛某某、某某公司以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广州某某中心、某某音像出版社分别赔偿人民币 10 万元、30 万元,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共同赔偿人民币 100 万元。
广州某某中心答辩,其有合法来源。2005 年 1 月 1 日,广州某某中心与某某音像出版社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某某音像出版社提供。某某音像出版社答辩,其系根据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的授权进行涉案 VCD 的出版、发行、销售。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答辩,涉案《1976 年合同》系辛某某伪造。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 576 号民事判决:驳回辛某某、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辛某某、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作出(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广州某某中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某某音像出版社停止生产和销售,并销毁相关的母带、生产工具等;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停止以任何方式在中国许可任何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三部作品的音像制品的行为。三、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株式会社赔偿辛某某、某某公司人民币 30 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101930 元,某某音像出版社向辛某某、某某公司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人民币 10 万元。
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 259 号民事裁定,驳回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某某株式会社、上海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需要结合本案的具体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首先,二审法院系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作出二审判决,而某某公司是在 2010 年 11 月 12 日向二审法院递交辛某某于 2010 年 9 月 15 日泰国法院刑事案件中所作自述,故二审法院未对此予以评述,不存在程序错误。其次,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是要证明辛某某于 2008 年 2 月之后已将《1976 年合同》的权利转让给了日本国某某公司,辛某某因此失去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故已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中,辛某某、某某公司提起本案一审诉讼的时间为 2005 年 9 月 30 日,而被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 2002 年至 2005 年之间,即使辛某某在一审起诉之后将《1976 年合同》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了第三方,也不当然丧失其权利转让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益,进而影响其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鉴此,某某公司以二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二)关于是否需要对《1976 年合同》上的 “公章” 予以鉴定问题。鉴于辛某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该合同上的 “公章” 的真实性,故二审法院未委托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但未在判决中予以说明理由欠妥,对此予以纠正。
(三)关于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直接认定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四)关于某某公司能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判决问题。本案中,泰国、日本国最高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的民事判决相互矛盾,因而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承认泰国或者日本国法院生效判决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审查。某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涉案泰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不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
(五)关于泰国法院刑事判决对本案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鉴于某某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泰国法院刑事判决系一审判决,且仅涉及该刑事案件当事人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签订的《修订版许可授予合同》是否伪造问题。即使该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也不必然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应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裁判。某某公司以该刑事判决作为推翻二审判决的证据,不予采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98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2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81 条)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 576 号民事判决(2009 年 9 月 16 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2010 年 10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1.html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 259 号民事裁定(2013 年 9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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