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罗某某重婚案 – 重婚罪中 “明知” 的刑事证明标准规则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0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1阅读模式

罗某某重婚案 —— 重婚罪中 “明知” 的刑事证明标准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6-1-212-001 / 刑事 / 重婚罪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28 / (2022)川 13 刑终 309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重婚罪;明知;直接故意;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三、裁判要旨

  1. 重婚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不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2. 刑事诉讼中 “明知” 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需达到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且 “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所确认的 “视为送达” 效力,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诉讼中行为人 “明知” 的认定依据;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离婚诉讼文书(如二审裁定、重审裁定)若采用公告送达或他人代收的邮寄送达方式,无证据佐证行为人实际知晓文书内容的,不能推定其主观上明知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应认定为缺乏重婚罪的主观故意。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初始婚姻关系:自诉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于 2007 年 10 月 25 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 年 12 月 16 日生育一女。
  2. 离婚诉讼过程:
    • 2011 年 8 月,罗某某起诉离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11)巴州民一初字第 321 号民事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 张某某不服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5 月 9 日作出(2012)巴中法民一终字第 92 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该裁定及上诉审理期间的开庭传票均为邮寄送达,由他人代收);
    • 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罗某某未到庭,该院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作出(2012)巴州民重字第 13 号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该裁定为公告送达)。
  3. 后续婚姻行为:2011 年 12 月 14 日,罗某某与郑某在四川省蓬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6 年 3 月 1 日二人离婚,同年 7 月 26 日复婚,2019 年 1 月 12 日再次离婚。
  4. 刑事自诉与一审判决:张某某以罗某某犯重婚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10 万元。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出(2022)川 1323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某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
  5. 二审审理与裁定: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22)川 13 刑终 30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重婚罪主观故意(明知)的认定”“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差异”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重婚罪主观故意的核心认定:重婚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婚姻状态(有配偶或他人有配偶),本案中罗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虽因离婚诉讼按撤诉处理而持续存续,但关键在于罗某某是否明知该婚姻关系未解除。
  2.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明知”:
    • 罗某某仅收到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对于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以及重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均未实际签收(邮寄送达为他人代收、重审为公告送达),其辩解 “不知道离婚判决未生效” 具有合理性;
    • 无证据证明罗某某通过其他途径知晓后续裁判内容,也无证据佐证其故意逃避签收法律文书以规避婚姻约束,现有证据无法排除 “罗某某因未收到文书而不明知原有婚姻存续” 的合理怀疑。
  3. 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区分:
    •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邮寄送达(他人代收)可产生 “视为送达” 的法律效果,采用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
    • 刑事诉讼对主观明知的证明需达到 “排除合理怀疑” 的严格标准,民事诉讼的 “视为送达” 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诉讼中 “明知” 的认定依据,若缺乏行为人实际知晓的直接或间接证据,应认定主观故意不成立。
  4. 无罪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因缺乏罗某某主观明知的充分证据,故一、二审法院均宣告其无罪。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 一审: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22)川 1323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0 月 26 日)
  • 二审: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 13 刑终 309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2 月 28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32.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4832.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