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刘某某、陈某重婚案 – 婚姻无效情形下重婚罪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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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重婚案 —— 婚姻无效情形下重婚罪的认定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4-06-1-212-002 / 刑事 / 重婚罪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2)苏 04 刑终 182 号 / 二审

二、关键词

刑事;重婚罪;无效婚姻;宣告无效主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夫妻名义同居;婚姻关系约束力

三、裁判要旨

  1. 我国民事立法对婚姻无效采用 “宣告无效主义”,即婚姻虽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无效前,该婚姻关系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仍属于 “有配偶” 状态;
  2. 行为人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主观上明知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客观上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秩序,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重婚罪;
  3. 原有婚姻的实质效力瑕疵(如近亲结婚)不影响重婚罪的认定,核心审查要点是行为人在实施后续同居行为时,原有婚姻是否仍处于法律上的存续状态。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原有婚姻关系(存在无效事由):被害人赵某某之父与被告人刘某某之母系同胞兄妹,刘某某与赵某某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1996 年 3 月 21 日,二人在河南省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 重婚行为实施:被告人陈某明知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仍与其发生婚外情并怀孕,2017 年 11 月 20 日二人之女出生。自 2017 年起至 2021 年 7 月案发,刘某某、陈某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育女儿,周围邻居亦认可二人的夫妻关系。
  3. 案发与一审判决:2021 年 7 月,赵某某报案案发,刘某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2)苏 0404 刑初 260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4. 二审审理与裁定: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赵某某的婚姻因近亲结婚属无效婚姻,不应认定重婚罪。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作出(2022)苏 04 刑终 18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无效婚姻未宣告前的法律效力”“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原有婚姻的法律约束力:刘某某与赵某某虽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其婚姻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但我国婚姻无效采用 “宣告无效主义”,而非 “当然无效主义”。在该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前,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仍具有形式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处于存续状态,刘某某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有配偶” 者。
  2. 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满足:
    • 主观方面:刘某某明知自己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仍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陈某明知刘某某有配偶,仍与之共同生活,二人均具有重婚的直接故意;
    • 客观方面:刘某某、陈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共同抚育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且该行为破坏了刘某某与赵某某的原有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管理秩序,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无效婚姻事由不阻却重婚罪成立:原有婚姻的实质无效性,仅影响婚姻关系的最终效力,但不影响行为人实施重婚行为时 “有配偶” 的事实认定。只要行为人在原有婚姻未被宣告无效前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罪,不因原有婚姻存在无效事由而免责。

(三)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及后果)
  •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04 刑初 260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30 日)
  • 二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4 刑终 182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2 月 14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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