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212-001 / 刑事 / 重婚罪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苏 01 刑终 374 号 / 二审
刑事;重婚罪;婚姻无效宣告;刑事诉讼范围;程序边界;数罪并罚
- 重婚行为虽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但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范畴,并非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
- 刑事判决的核心功能是认定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超出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民事判项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在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
- 重婚罪的定罪量刑与婚姻无效的民事认定分属不同诉讼程序,当事人应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婚姻无效,刑事审判程序不应对该民事争议作出实体裁判。
- 首次婚姻关系:1983 年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与刘某某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子,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转化或登记婚姻,结合案情推定合法有效)。
- 欺骗再婚:1997 年,徐某某因工作调动至南京市,结识自诉人李某。2008 年,徐某某谎称已离婚,向李某提出组建家庭的意愿,2010 年 3 月 6 日,二人在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 一审判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作出(2022)苏 0102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
- 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与此前因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宣告徐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 二审审理与改判: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作出(2022)苏 01 刑终 374 号刑事判决:
- 维持一审关于重婚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结果;
- 撤销一审 “宣告徐某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的判项。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刑事判决的审理范围”“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属性”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重婚罪的定罪依据充分:徐某某在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已婚事实,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规定,构成重婚罪,一审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 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边界:
- 依据民事法律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但婚姻效力的认定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争议,应由民事审判程序处理;
- 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处理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等民事争议,婚姻无效宣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内;
- 一审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直接作出婚姻无效的民事判项,超出了刑事审判的权限范围,缺乏程序法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依法予以撤销。
- 权利救济途径指引:李某若主张其与徐某某的婚姻无效,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程序实现权利救济,而非在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含重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受案范围及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 0102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7 月 12 日)
-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1 刑终 374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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