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经营存储危化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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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经营存储危化品犯罪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5-1-058-004案件类型:刑事罪名:危险作业罪审理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10 月 17 日文书编号:(2022)黔 0113 刑初 195 号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危险作业罪;经营存储危化品;宽严相济

裁判要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规定,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销售、储存汽油均应取得相应证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规范操作,储存汽油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对于行为人在未经专业培训、无经营资质、无专业设备、无安全储存条件、无应急处理能力情况下,在居民楼附近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由于不规范操作造成行为人本人重度烧伤、周围物品烧毁的后果的,综合考虑其行为方式、案发地点及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134 条之一危险作业罪中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同时,应当注意区别对待,对于其他为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参与分装赚取差价的人员,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起,被告人高某海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熊某华租用熊乙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扁山村水淹组 *** 号的自建房屋,擅自存储、销售汽油。后熊某华、熊甲和熊乙见有利可图,便购买高某海储存的汽油分装销售,赚取差价。
同年 12 月 13 日 20 时许,高某海因操作不当引发汽油燃爆,导致高某海本人面部、四肢多处被烧伤,自有的别克轿车及存储汽油房屋局部被烧毁。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作出(2022)黔 0113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高某海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作业,并造成现实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高某海在伤情好转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3. 一审裁判文书: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黔 0113 刑初 19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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