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钟某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 二审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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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二审期间发现超过追诉时效的处理

案例信息

案号:2024-03-1-237-001案件类型:刑事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文书编号:(2023)粤 16 刑终 165 号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终止审理。据此,二审程序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直接裁定终止审理。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2 年至 2013 年,被告人钟某强多次向李某英借钱用来投资废钢铁回收以及装修厂房出租,并以尚在按揭期间的房产作为抵押。2014 年 1 月 20 日,被告人钟某强与李某英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双方约定:钟某强将其一房产无偿赠与给李某英,并于房产证满五年(即 2017 年 8 月 9 日)协助将房产变更登记到李某英名下。2014 年 6 月,被告人钟某强伪造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广东省河源市公证处《赠与合同公证书》交给被害人李某英。2021 年 1 月 21 日,被告人钟某强与被害人李某英约定到派出所商谈解决纠纷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22)粤 1602 刑初 723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某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钟某强提起上诉。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作出(2023)粤 16 刑终 165 号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 1602 刑初 723 号刑事判决;二、本案终止审理。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钟某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是行为犯,被告人于 2014 年 6 月份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五年的追诉时效应当计算至 2019 年 6 月。本案在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安机关才立案侦查,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第二百九十五条
  3. 一审裁判文书: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 1602 刑初 723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25 日)
  4. 二审裁判文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 16 刑终 165 号刑事裁定(2023 年 10 月 18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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