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5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9阅读模式

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3-1-237-001案件类型:刑事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09 月 30 日文书编号:(2022)京 02 刑终 323 号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合同诈骗罪;司法查封;骗取购房款;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要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对犯罪数额进行精准供述。受记忆等因素影响,被告人主动投案后,虽未能交待准确的犯罪数额,但通过主动交待赃款、赃物存放地点,认可系犯罪所得,属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表现形态,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17 年至 2022 年 3 月,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某出租屋内,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网站获取他人名下企业的真实信息,后使用图像处理软件伪造注册地涉及北京市大兴区、海淀区、昌平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共计 320 余张,用于在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注册商铺。2022 年 3 月 28 日,孙某主动投案后供述其电脑中储存的证件都是其制作的假证。经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比对核实,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作出(2022)京 0115 刑初 738 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 OPPO 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罚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电脑主机一台、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张、营业执照三张,予以没收。宣判后,孙某以一审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2022)京 02 刑终 323 号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二、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后是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案证据证实,孙某主动投案后虽未准确供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数量,但明确表示电脑中储存的证件都是其制作的假证,经相关单位比对核实,孙某电脑中储存的证件均系伪造。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根据从孙某电脑中提取的假证数量,认定孙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孙某当庭亦无异议,据此应认定孙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一审未认定孙某具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故二审作出如上判决。

三、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
  2. 一审裁判文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15 刑初 738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16 日)
  3. 二审裁判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2 刑终 323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3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12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12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